[新闻] 马英九涉泄密 88页起诉书简要重点篇

楼主: pulagu (火星塞)   2017-03-14 17:55:43
马英九涉泄密 88页起诉书简要重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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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教唆泄密案,认为马英九涉犯通讯保障及监察
法等罪,也逾越司法与政治应有分际,3月14日依法起诉。(中央社档案照片)
【大纪元2017年03月14日讯】台北地检署侦办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教唆泄密案,3月14日依
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个资法和刑法泄密罪起诉,而88页起诉书重点摘要如下。
1、简要之起诉事实:
(一)102(2013)年8月31日:马英九明知“100特他61案”,并非仅属行政不法,仍泄
漏侦查中应秘密事项、立委柯建铭个人资料及通讯监察资料给前行政院长江宜桦、前总统
府副秘书长罗智强2人。
(二)102年9月4日:马英九教唆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向江宜桦泄漏并交付侦查中之秘密
及监察通讯取得应秘密之资料。
2、起诉理由(三部分):
(一)总统为宪法机关,职权之行使应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之宪法基本原则,并不得侵害
人民基本权利。纵宪法机关欲调阅或取得检察机关卷证资料,亦应符合宪政分际。
(二)马英九102年8月31日之行为系泄漏中华民国国防以外秘密、监察通讯所得应秘密资
料及违法利用个人资料。
(三)马英九102年9月4日之行为系教唆犯泄漏中华民国国防以外秘密、监察通讯所得应
秘密资料及违法利用个人资料。
3、侦查结果被告马英九涉犯:
(一)刑法第132条第1项(公务员泄漏中华民国国防以外秘密罪)。
(二)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7条第1项(公务员无故泄漏监察通讯所得应秘密资料罪)。
(三)104(2015)年12月30日修正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4条、第41条第1项(公务员假借
职务上之权力违反第16条之公务机关未于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内利用个人资料且不符蒐
集之特定目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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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教唆泄密案,认为马英九涉犯通讯保障及监察
法等罪,图为北检记者会投影片档案。(中央社翻摄)
4、结论:
(一)世界人权宣言暨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
、住宅或通信,不得无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誉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检察官身为公
益之代表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且“为保障检察
机关独立,防止其他权力的不当干预”,对于侦查中之案件“结案前”,其他宪法机关“
不得”对之行使资讯权,使外力“对于系属中的案件完全无介入司法的空间,考量其为侦
审的核心领域,非如此实连独立的外形都难以维系”,应无庸怀疑。(参照释字第729号
解释及苏永钦大法官协同意见书)
(二)总统为宪法上之机关,负有“宪法机关忠诚”之义务,其职权之行使并非无限上纲
,应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并不得侵害人民之基本权利。马英九长期从事司法实务与
法律教学,深谙法律专业与行政程序,明知人民对于隐私权、通讯秘密自由及资讯自主权
之期待,为普世共维之基本价值。纵为处理内阁阁员之政治责任,马英九亦非不知得选择
以合法适当方式为之,竟逾越司法与政治应有分际,无故泄漏及教唆泄漏侦查中秘密、监
察通讯所得应秘密资料及将柯建铭个人资料为蒐集之特定目的外利用,侵犯人民之基本权
利,其所涉犯罪事实已臻明确,犯嫌足堪认定。
马英九涉泄密 88页起诉书重点看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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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教唆泄密案,认为马英九涉犯通讯保障及监察
法等罪,图为北检记者会投影片档案。(中央社翻摄)
(三)北检认定马英九涉犯以上犯行,乃一个犯罪行为之数个动作,其时间、场所均密接
,且各行为之独立性极为薄弱,为想像竞合犯,建请法院从一重之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
27条第1项处断;翻阅法条,这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转自中央社)
http://www.epochtimes.com/b5/17/3/14/n89213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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