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马英九涉泄密遭起诉 最重可判3年

楼主: yuzukineko (閃亮三叔公)   2017-03-14 17:53:57
1.媒体来源:
中央通讯社
2.完整新闻标题:
马英九涉泄密遭起诉 最重可判3年
3.完整新闻内文:
台北地检署侦办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教唆泄密案,认为马英九泄漏仍在侦查中的秘密事项等
给他人,14日依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个资法和刑法泄密罪起诉。(中央社档案照片)
(中央社记者王扬宇台北14日电)台北地检署侦办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教唆泄密案,认为马
英九泄漏仍在侦查中的秘密事项等给他人,今天依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个资法和刑法
泄密罪起诉;翻阅法条,最重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这起教唆泄密案,源于最高检特别侦查组民国102年侦办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柯建铭、
前立法院长王金平疑涉关说案,案件未侦结时,前检察总长黄世铭8月31日、9月1日向马
英九报告,马英九再指示黄世铭于9月4日向前行政院长江宜桦、前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
报告,整起事件衍生马、王的“九月政争”。
※延伸阅读:马英九被控教唆泄密案大事纪
黄世铭于103年被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及“刑法”泄密罪判刑1年3个月,得易科罚金
新台币45万元定谳,黄世铭选择易科罚金新台币45万7000元,已执行完毕。马英九任总统
时,有刑事豁免权,卸任后,北检去年12月1日才首度以“被告”身分传唤马英九。
北检调查,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等案,并非仅属行政不法,仍
泄漏侦查中应秘密事项、柯建铭个人资料及通讯监察资料与前行政院长江宜桦、前总统府
副秘书长罗智强2人。
此外,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黄世铭向江宜桦泄漏并交付侦查中之秘密及监察通讯
取得应秘密之资料。
北检指出,总统为宪法机关,职权之行使应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之宪法基本原则,并不得
侵害人民基本权利。纵宪法机关欲调阅或取得检察机关卷证资料,亦应符合宪政分际。
延伸阅读:马英九涉泄密案遭起诉 起诉书全文看这里
北检认定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的行为,是泄漏中华民国国防以外秘密、监察通讯所得应
秘密资料及违法利用个人资料;102年9月4日的行为,则是教唆犯泄漏中华民国国防以外
秘密、监察通讯所得应秘密资料及违法利用个人资料。
北检解释,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所为,非仅为处理阁员政治责任;就算马英九在处理阁
员政治责任,尚非不得选择以“合法适当”之方式为之,如“不告知侦查内容与来源”、
“不揭露通讯监察译文”之方式,或“俟有权机关将相关涉案人员犯罪侦查完毕并依法定
程序签报责任归属”后再行决定,竟将其职务上获悉监察通讯所得应秘密之资料来源及详
细内容告知他人,所为欠缺法律上之正当理由,自不得阻却违法。
102年9月4日部分,北检调查发现,黄世铭本无意向江宜桦报告,是经马英九教唆始起意
泄密;马英九显知侦办中之案件,却指示黄世铭向江宜桦报告,且可预见黄世铭会携带专
案报告详实说明,“行政院长对刑事个案无指挥监督之权,非检察一体所及”,况江宜桦
未依法办理“专案报告三”之收文、签办及归档,与行政院颁布之文书处理手册不符。
北检认定马英九涉犯以上犯行,乃一个犯罪行为之数个动作,其时间、场所均密接,且各
行为之独立性极为薄弱,为想像竞合犯,建请法院从一重之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7条第1
项处断;翻阅法条,这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060314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03140193-1.aspx
5.备注:
※ 一个人一天只能张贴一则新闻,被删或自删也算额度内,超贴者水桶,请注意
作者: Rrrxddd (RRXD)   2017-03-14 17:54:00
德政
作者: kamehameha12 (益菌多坏菌就少)   2017-03-14 17:54:00
真的判三年我自切喇
作者: hoost   2017-03-14 17:54:00
马狗应该要以内乱外患罪求处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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