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是结合社会经验与事实逻辑之下的产物,再加上经年累月的修正与薰陶
照理说应该是非常有逻辑性,有可证伪性的。
尤其刑法这个部分,因为要剥夺人民的财产和自由,因此更是马虎不得
第一条就写的这么清楚:
刑法1: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
比较以下两个条文
刑法132:
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160;
意图侮辱中华民国,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中华民国之国徽、国旗者,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侮辱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其遗像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