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OL拥6岁小女孩人格 竟遭恶同事触动开关

楼主: 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   2017-03-09 07:36:02
※ 引述《rpg1510 (八分之三)》之铭言:
: ※ 引述《yongb (火系见习魔法师 )》之铭言:
: : 电影《分裂》里的男主角,身体里同时存在23种不同人格,台北一名OL身体里也同样有
: : 两种人格存在,一个是需要父亲呵护的6岁小女孩,另一个则是30岁干练的OL,但她的
: : 邱姓男友人发现OL有双重人格后,竟借口要她接受“祕密性教育治疗”解决她的困扰,
: : 却趁OL身体内6岁小女孩出现时,以每两周一次的频率性侵她,整件事直到OL因接受精神
: : 治疗与医师谈及此事,医师认为事态严重主动通报,台北地检署调查后,依乘机性交罪
: : 将邱男起诉。
: 那应该要用“加重强制性交罪”来办邱男
: 因为被害者,尽管身体是30岁,但心智却是6岁
: 刑法第二二一条(加重强制性交罪) 非告诉乃论
: 犯强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 二 对十四岁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 三 对心神丧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碍之人犯之者。
: 四 以药剂犯之者。
: 五 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 六 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 八 携带凶器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不是我要泼你冷水
“加重强制性交罪”成立要件是先犯了强制性交罪 再依犯案情节严重度 加重刑责
这新闻案例只适用“乘机性交罪”
“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
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之行为,指加害人“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所谓“利用”
,即表示被害人之不能或不知抗拒状态,非由加害人所造成。
更遗憾的是法官判决还不一定会判决被告有罪
来看看这则一样也是苹果的新闻
http://goo.gl/ivML5V
我会对这案例有印象 主要是去年 我也忘记在哪一板和一法匠为这案例辩论过
被告七人性侵智障少女 且有医院的专业鉴定报告佐证 少女智商40 心智年龄6岁
已符合中度智能障碍标准
最后法官判决被告等七人无罪
性侵中度智障少女都无罪了 案例中的OL 我看更难了 ~
Welcome to Taiwan !
作者: ebod221 (ebod221)   2017-03-09 07:37:00
伟哉鬼岛啊
作者: CCNK   2017-03-09 07:40:00
难怪一些恋童萝莉控喊血赚不亏
作者: andy199113 (Andy)   2017-03-09 07:41:00
键盘法官
作者: LeoYuri (LeoYuri)   2017-03-09 07:43:00
每个法官的解释都不太一样,真是蛮特别的
作者: PoBa (破巴123)   2017-03-09 07:44:00
杀小萝莉控 她妈的30岁老女人
作者: gouran (群争)   2017-03-09 07:51:00
30岁 还装嫩 38节真的恶心
作者: winiS (维尼桑)   2017-03-09 08:12:00
平平是硬上,两种有何不同?
作者: henryc (Beweisverbote)   2017-03-09 09:02:00
原PO举的无罪案例:https://goo.gl/2rZo8D可以看一下判决书中法官如何认定的。
作者: rock810   2017-03-09 09:12:00
告人要自己选法条,要告对,不然无罪...
楼主: 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   2017-03-09 09:45:00
所以你只要让对方知道你在性交就可以无罪了这判决书我早看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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