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lmotze (On my way)
2017-03-08 11:36:20啊......我来尝试解释一下为什么要这样立法.
当然我不是林岱桦, 我只是从立法方法去反向推测.
1. 放生是个很难抓到的行为, 个人放生尤其如此.
就跟野外随地大小便一样.
依照废弃物清理法第27条第一项第七款,
在指定清除区域(通常各县市都是指定为全部行政区域, 包含野外)
随地大小便, 要处1200~6000元罚锾.
但荒郊野外感觉一来, 还不是内裤一脱先解决自然需求再说.
2. 既然很难抓到, 重罚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这不是罚多少而是罚不罚得到的问题.
人家笼子提着野生动物,
你要怎么断定他是要去放生, 还是单纯溜狗溜猫蹓鸟遛蛇??
对方明知道会被罚, 会笨到当你的面放生给你看吗??
换句话说这种手法根本阻挡不住个人的慈悲心泛滥.
3. OK. 那罚没有用, 该怎么办.
这大概就是林岱桦这次提案的基本理念.
既然我们挡不住某些人慈悲心泛滥,
那就换个角度, 改成教他们怎么放比较好.
野放并不是全然愚蠢的行为. 不然那些复育相关的机构通通都该收起来.
愚蠢的是有问题的野放, 是某些人基于非错误动机但缺乏正确知识所作的行为.
4. 这是两个可能结果该怎么去评价的问题.
(1)单纯用严格的法规去做无效的阻挡, 让那堆漏网之鱼持续的破坏保育.
(2)用法规配合教育, 让人自己跑过来让你教他怎么放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