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开庭都有完整纪录这种作法应该没什么问题阿
为什么不能规定说谎就加重判刑,避免大家都能凹先凹再说,查到哪认到哪
例如,一起被定罪为20年的杀人事件
开庭时,是否承认罪刑 →否认(X1.5)
辩称是临时起意→因为有预备凶器,所以是预谋杀人(X1.5)
伪造不在场证明,宣称自己当时在家→X1.5
所以最终刑期不是20年,应该是20*1.5*1.5*1.5=67.5年
另外,犯人口白并不能当作证据,所以就算犯人一开始就承认调查也是会继续
没有故意栽赃的问题,就算有,也是现行制度就会有的问题,跟说谎加判的制度无关
小鲁觉得很奇怪,历史上这种想法不可能只有我想到
实际上为什么没推行,这种作法有什么坏处?有八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