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unHam (枪.火腿)
2017-02-24 00:46:32可参考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直接定义责任险请求权人,修法吧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第11条(请求权人之定义)
本法所称请求权人,指下列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或向特别补偿基金请求补偿之人
:
一、因汽车交通事故遭致伤害者,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车交通事故死亡者,为受害人之遗属;其顺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孙子女。
(四)兄弟姐妹。
同一顺位之遗属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分配保险给付或补偿。
受害人死亡,无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请求权人时,为其支出殡葬费之人于殡葬费数额
范围内,得向保险人请求给付或向特别补偿基金请求补偿。保险给付扣除殡葬费后有余额
时,其余额归特别补偿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无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请求权人,亦无支
出殡葬费之人时,保险给付归特别补偿基金所有。
前项殡葬费之项目及金额,由主管机关订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