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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累犯骑电动自行车 还是酒驾判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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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定传/新北报导〕新北市游姓男子已有3次酒驾记录,去年6月间晚上,他喝了半
杯米酒后,随即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行经中和中山路二段某巷内,竟撞倒一名4岁男童,
警方赶到将他送医抽血,确认血液中含酒精浓度169.4mg/dl,换算是每公升0.847毫克,
新北地院依公共危险罪,判游5月徒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去年6月3日晚上7时许,游男住处内,饮了半杯米酒后就骑电动自行车上路
,晚间7点50分,行经中和中山路二段某巷内,撞倒4岁陈姓男童,害他脸部擦挫伤。
警方赶抵将他送医抽血确认,血液中含酒精浓度169.4mg/dl,换算吐气酒精浓度数值,也
达每公升0.847毫克。
法官认为,刑法第185条之3第1 项所规定的“动力交通工具”,是指以原动机作为驱动前
进的动力来源,而电动自行车的动力来源,并非人力,是电力所驱动的马达,加上他酒测
值超标,认定已构成公共危险,斥责游男有3次酒后驾车记录,仍不知记取教训,恶性非
轻,判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