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ul1021 (胡迪)》之铭言:
: 请问大家
: 骑车的时候
: 警察有权力能在路上随便盘查人
: 然后问身分证字号吗
: 如果不配合不理他的话
: 会被开单吗
: 如果你没违规
: 警察问你身分证字号
: 故意不告诉他的话
: 会被开罚吗
现在新闻上不时都会看到毒贩被抓到
说是警察运气好
或是在餐厅看到有人点一碗饭跟一盘鱼
其实如果不是跟监或是监听的话基本上是不会知道的
就算是有跟监或是监听如果是属于任意的话基于毒树果理论即属违法取证
所以基本上是不会跟你说是怎么知道的
要说是突然或是碰巧发觉的
这样警察还有绩效可以拿
不过说到底临检的判断标准究竟为何
十六年前就有一套标准出来了
大概也就这样子而已
https://goo.gl/tyF5nd
大法官解释
释字第 535 号
一、临检之规定,并无授权警察人员得不顾时间、地点及对象任意临检、取缔或随机检查、盘查之立法本意。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警察人员执行场所之临检勤务,应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其中处所为私人居住之空间者,并应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三、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临检进行前应对在场者告以实施之事由,并出示证件表明其为执行人员之身分。
四、临检应于现场实施,非经受临检人同意或无从确定其身分或现场为之对该受临检人将有不利影响或妨碍交通、安宁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进行盘查。其因发现违法事实,应依法定程序处理者外,身分一经查明,即应任其离去,不得稽延。
五、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须以搜索为蒐集犯罪证据之手段者,依法尚须经该管法院审核为原则(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一),其仅属维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发生为目的之临检,立法者当无授权警察人员得任意实施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