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Mittermeyer (ZM)》之铭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217/1058342/
: 就在刚刚,妇联会主委辜严倬云,发表了一篇义正严辞的声明:
: “妇联会:总资产7成280亿 其中160亿给政府做长照”
: “另捐出新台币60亿元给财团法人振兴医院,以设立该医院之长照中心,详细执
: 行计画将再与政府机关联系后公布之。”
: 但仔细查了一下,我的天,辜严倬云根本是把妇联会的 60 亿,
: 捐给自己开的私人医院啊,振兴医院就是他自己开的啊!
: http://www.chgh.org.tw/chgh/about10.jspx
: 左手捐右手,把大家的不当党产变成自家的医院资产
: 资金来源如下:
: 戒严时期从大众骗钱 -> 被KMT转控 -> 以捐助为名逃避不当党产追缉 ->
: 捐给私人资产
: 这种超光明正大的左手捐右手,是当大家都是87腻?妇联会也太狂了吧!
不才我非法律系,不才我认为说话凭良心!就算前面有靠国家关系获得资产...
要是任何机关组织单位...若干年后都这么阿莎力...七成吐出来...
这不是国家之幸吗!再者 我认为说这话的人 把医院她家自己开得...
讲成个人资产...实在是有失公允...不才我 随手google一下
发现一篇文章: 网址为http://www.newtaiwanese.org.tw/app/news.php?Sn=310
只可惜 也是KMT关联的文教基金会所PO的文章...但日期是2013年...我想总不会在事前
就有如此先见之明 写文章来护航吧!总之....法律观念不容混淆!
我只能说这家医院会因为是该家族相关人士捐助所成立的(此点不才没查证)
而给予特别关注尽心尽力的医疗照顾 说是私人资产 五鬼搬运...实在太不公道了!
论财团法人医院
杨汉湶
一、财团法人医院为公益性医院
虽然,民法将“财团”与“财团法人”归为一类,以致于财团法人医院常被人误会为财团
的医院,事实上,“财团法人”在性质上与俗称的“财团”有极大不同。依民法规定,法
人分为“财团”与“社团”,“医疗财团法人”是法律上用语,系非营利性法人医院,此
与一般观念上之“财团”是完全不同的。“财团”通常是指营利性集团,固然,国内有15
家财团法人医院是由大企业捐助设立,也就是俗称的“财团”捐助设立,但既然捐助财产
出来成立之医院,就是独立个体,不再是财团的分支机构,其财产的运用须受主管机关监
督,并应以法人名义登记或储存,即使有一天,医院结束营业须对其不动产作处理,财团
也不能再收回去,因为财团法人医院的所有权是属于社会的,要做任何的处分或租售,均
须要经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使得为之,因此,政府对其不动产与营运负有监督责任。
二、财团法人医院的特性
财团法人医院依捐助者属性主要可分为四类,而这四类医院在经营管理各有不同的特性:
(一)宗教团体捐助设立之医院:依据卫生署统计资料96年台湾现有财团法人医院90家,其
中由宗教团体设立之医院37家最多,以基督教医院设立最早,位于台南市的新楼医院是台
湾最早的医院,祇是其间曾歇业过;台北马偕纪念医院、彰化基督教医院也都有百年以上
悠久且令人称道的辉煌历史。教会医院设于偏远地区者甚多,因此,对于均衡医疗资源分
布贡献卓著。佛教慈济医院在1986年成立于花莲,目前在台北新店、台中潭子、嘉义大林
、花莲玉里、台东关山均设有分院,发展神速。教会医院的共同特性是充满宗教与人文气
氛,志工也特别多,但有部分医院系由神职人员负责管理,其经营管理较为保守。
(二)私立医学院附设医院:这些医院设立宗旨为教学,所以教学研究为其主要任务。由于
医学院校是医院的后盾,其人力资源较其他医院丰富,因此医疗服务普遍都在一定水准之
上。
(三)企业捐助的医院:虽然这类医院设立时间不长,最早者为民国六十五年成立的长庚纪
念医院,因捐助这类医院的企业都是成功企业,捐助的医院规模都不小,且网罗知名医界
人士来领导医院的医疗服务,加上捐助企业指派相当多有企业管理经验的人才来协助管理
医院,因此,医院的经营效率高,成长甚为快速,甚至有数家医院已发展成“医疗体系”
,对台湾的医疗界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四)个人捐助设立的财团法人医院:在民国九十四年准许社团法人医院成立之前,除了公
立医院,台湾的民间医院要以“法人”型式设立,祇能设立财团法人医院,有些医界先进
集资,或家族共同捐助设立医院,为了医院能永续经营,不属于某一个人的医院,也不以
个人名义登记设立,就祇能选择捐助方式设立财团法人医院,由于资金来自个人的捐助,
因此,其规模较其他三类的财团法人医院为小,在经营管理方面,与大型的私人医院或社
团法人医院类似。
三、财团法人医院效率高
财团法人医院普遍规模较大,病人较多,又善于管理,其经营利润较私人医院为高,因此
常被视为营利性医院,其实这是误解非营利性医院之精神。任何医院要永续经营,即使是
公立医院或财团法人医院,势必要有盈余,祇是盈余要合理且不能归为个人所有。
依民法规定,财团的财产系由捐助而来,而且无股东,因此在性质上,是没有任何人可以
分配盈余或红利的非营利性机构,此与医疗社团法人有显著不同,医疗社团法人有社员,
且每位社员有持分比例,他们可以获得医院盈余70%以下之分配。
由于医疗财团法人不可分配盈余给个人,如有结余祇能用于医院之发展或存入基金,因此
,有较多资金可用以提升医疗水准或扩充服务范围,甚至增设分院。在台湾现有19家医学
中心,其中有13家是财团法人医院,其余6家为属于医学院主要教学医院的公立医院,可
见其医疗水准高于一般医院。
依医疗法规定,医疗财团法人的捐助章程、董事长、董事、财产等之变更均应经卫生主管
机构许可,其财务报告须送主管机关核备,主管机关并得进行检查,但医院的经营管理系
由董事会负全责,不似公立医院有繁杂的监督体系,也不似私人医院由负责人一人做决定
,兼具效率与效益,应是较为理想的组织属性,因此,政府未来对于公立医院组织再造方
向之一既是将公立医院改为行政法人医院,实质上,行政法人与财团法人在制度上、管理
方式与精神上是一样的,祇是财团法人让人从字义上感觉“财”的气氛太浓厚,而将其改
称之为“行政法人”,以为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