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上班族同胞好
明天(2/18)是补上班上课日
补的是 2/27 的班跟课
让大家可以 2/25~2/28 连续休假
然而如此一来,本周就会有第六天上班
依照一例一休的宗旨
理论上应该要发给加成后的高额加班费
但是我们的劳动部帮老板想到一个方法
就是运用劳基法第30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来钻漏洞
第三项说到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可以挪动
第四项加上限制是“仅适用于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
结果我们中央主管机关表姊部直接广开大门
--所有适用劳基法的行业都适用
现在问题有三
1. 多一条劳基法30-4到底有什么意义
2. 各位明天上班有经过劳资会议吗
3. 强制用明天的加班费换之后的四天连续休假划算吗
有八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