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Uber 高雄 - Uber 司机们 6 点声明

楼主: jonahlin (猫步)   2017-02-10 20:57:43
※ 引述《dkramses ()》之铭言:
: ※ 引述《arthurwang (莫言)》之铭言:
: : uber司机是不是以小客车出租载客为营业?
: : 是的话,这些司机做的工作就是属于出租车客运业营业范畴
: : uber的营收是不是靠这些uber司机营收抽取报酬为收入?
: : 是的话,uber就是出租车客运服务业
: 首先,司机是否为uber员工,若以我观点认为为否,
: 则应无法导出uber有"经营"出租车客运服务业的结论。
: 如我所说uber提供的是资讯媒合,
: 那司机是不是uber员工,就雇佣的定义,我的答案也是否;
: 那uber收取的报酬既已因系向非其员工之司机及乘客收取,
: 则无所谓是否符合为“以出租车经营客运服务而受报酬之事业”
否的理由是什么?
uber如果只是单纯媒合,为什么对司机跟乘客的保险一再说明强调进行中
估狗了一下,瑞士保险机构认定uber司机为员工
西雅图市政府通过让uber司机组工会的法令
: : 当然,你会说,可是uber司机开的不是出租车啊
: : 这是因为他们违反规定,没将车子依照出租车规定处理
: : 但是不能因为使用的车辆没使用符合规定的车子,就认定不是做这行
: : 这就像,做吃的厂商不能因为自己违规使用地沟油做吃的,
: : 就告诉大家,因为我使用不合规定的材料,所以不能用食品相关法令要求我一样
: : 这也是为什么就算uber司机取得职业驾照,还是会被取缔,
: : 因为只要他们从事的工作性质是属于出租车客运业,
: : 就得遵守“汽车运输管理规则”中,第91条~第96-10条
: : 有多少不符合就自己去查吧
: 你都说是个“规则”那他的位阶有多高,相信你知道,更不用说“规则”谁定的
: 既然出自一个要取缔uber的行政机关之手(虽说现在立法院也是如此),
: 会违反多少条也是随行政机关开心...
: 再者,我没说uber司机不应受公路法管制,因为他们如同白牌车
: 但不因此可以导出uber必须因为司机的关系受到公路法管制
: 如同前一篇作者所述,若在google论坛贩毒,是否可说google论坛违法?
: 答案为否的原因,即为两者为不同事件,不同个体
假设有一个新?产业叫ubitch,大肆招募有意从事性交易的妹妹并加以训练
并且从这些性交易抽头,抽头比例还可以自订
客人如果对妹妹的服务不满意,反应给ubitch
ubitch还会把妹妹抓来检讨,再不改善就解雇
说这不是色情行业,而是创新产业,鲍鱼共享经济,你觉得能说服谁?
更靠北的是看新闻,色情行业也进步到网络化了
很可惜就差没app,不然出来闹一闹,性特区说不定很快就过了
: : 其实你逻辑错误,不是因为车行自己登记为运输业,他们才成为运输业
: : 而是因为他们从事的生意是运输业,所以必须登记为运输业
: : 也就是,你做哪一种性质的工作,就决定了该登记为哪一种
: : 当然新领域工作会出现,不过,在法令没有修改完之前,还是应该遵守旧规定
: : 这就是为什么要修法完之后,才可以放一例一休,
: : 而不是认为该放,不管法令有没有改,就强迫大家这样做
: : 恶法亦法,也要遵守,就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
: 这边我只能说是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
: 你认为是先经营事业再登记为哪种事业,
: 我则是认为应先登记为哪种事业,才可从事哪种事业,
: 如同公司就其所营事业,必须先变更章程,才可经营
: (一例一休,真要讲,劳动部的函令,你怎么解释
: 这边还是不要另辟战场吧...)
: 再者,恶法亦法,遵守与否,却非绝对,更绝对不是法治社会的基本,
: 我相信法理学不是这样讲的......
: : 前面如果都有错误,后面内容也没什么好说
: : 诚如阁下所说,重点是法规如何定义,不是您认为不是就不是
: : 若是您认为自己论点无误,建议您可以去信uber,将您的见解提供给他们,请他们申诉
: : 我想uber会很感谢您帮他们解套的
: 诚如阁下说的,如果你对于所谓的“逻辑”、“定义”等基本要件及前提都不清楚
: ,那就真的没什么好讨论的,在这边论述,不过是希望提供各位能有更多独立思考的方向
: 至于uber解不解套,不是重点,毕竟其所代表的仅是新形态产业的出现,
: 能否让人在讨论中思考,并找到看清事物本质的方法,才是本篇讨论的重点
作者: RAA1144557 (RAA1144557)   2017-02-10 20:58:00
Ufish 比较好听
作者: xiemark (aisinjuro)   2017-02-10 21:01:00
ufu
作者: kuninaka   2017-02-10 21:05:00
uTea更好听,供您参考
作者: ge0619mini (颗颗)   2017-02-10 21:06:00
共享渔获
作者: shadow0326 (非议)   2017-02-10 21:06:00
u以哭搂
作者: winiS (维尼桑)   2017-02-10 21:11:00
Ufuck
作者: alumico (キラッ☆キラッ☆)   2017-02-10 21:13:00
Usex
楼主: jonahlin (猫步)   2017-02-10 21:14:00
其实我一直不清楚鱼跟茶的差别 就叫bitch吧
作者: quinietos (quinientos)   2017-02-10 21:24:00
色情行业在台湾有合法的 多读书
楼主: jonahlin (猫步)   2017-02-10 21:28:00
楼上真是有趣 小黄在台湾也合法啊 很难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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