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薪资所得扣除设限违宪 大法官:2年内修ꔱ

楼主: Cartier (卡帝亚)   2017-02-08 19:58:37
中央广播电台
2.完整新闻标题:
薪资所得扣除设限违宪 大法官:2年内修正
3.完整新闻内文:
有别于律师、会计师等“执行业务所得者”有扣除成本支出再计算税务的情况,一般民众
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只能依法扣除新台币12万8千元的法定扣除额,大法官会议今天(8
日)作出745号解释,宣告所得税法第14条第一项第三类及第17条不符宪法平等原则,有违
宪情况,要求主管机关2年内修正。
司法院8日公布大法官会议释字第745号解释文,认为现行所得税法第14条及17条有规范不
足的情况,造成民众在税务上有明显的差别待遇,因此认为相关条文并没有合乎租税公平
原则,认定条文有违宪情况。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表示,条文争点在于“所得税法薪资所得的计算方式”,现行制度只
容许“单一定额扣除”,这造成“薪资所得”跟“执行业务所得”的税收结果,会有大幅
落差,因此被认定是法律上的差别待遇。吕太郎说:‘(原音)仅许薪资所得者,就个人薪
资收入减除定额之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而不准许薪资所得者以该年度之必要费用,超过
法定扣除额时,得以列举或其他方式减除必要费用,于此范围内,以宪法第7条平等权保
障意旨不符,相关机关应自本解释公布起2年内,依本解释之意旨,检讨修正所得税法。

司法院解释,如果有一位教授的年收入是新台币120万,但为了教材花了新台币20万,根
据现行规定,这位教授新台币120万的年收入,必须一毛不减地被认定为“薪资所得”进
行扣税,且也只有新台币12万8千元的薪资所得扣除额度;不过,要是被认定为“执行业
务所得”,就可以用新台币100万来计算税收。
吕太郎进一步表示,大法官也认为限定新台币12万8千元的扣除额度,并没有合乎平等原
则,司法院认为就算是“薪资所得者”,只要能提出“必要费用”的证明,还是可以作为
减税的依据。吕太郎说:‘(原音)一样的薪资所得,那因为每个人情况不一样,有的要支
付较高的必要费用,有的并不需要,所以你用同样的特别扣除额来计算,在同样薪资所得
者中也会产生不平衡的状况。’
司法院表示,为了贯彻租税公平原则,财政部应该对税务制度通盘检讨。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goo.gl/VWpbQG
5.备注:
把法定扣除额12万8算成生活费,有人1个月生活费只花1万初吗?1.媒体来源:
※ 例如苹果日报、奇摩新闻
2.完整新闻标题:
※ 标题没有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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