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kyoun (skyoun)》之铭言:
: 标题: Re: [新闻] 2成退休法官所得替代率达98%,林峯正:5
: 时间: Sat Feb 4 09:06:4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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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的都删一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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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嘘 aliceslover: 干啊基层公务员都砍了,司法官不用一起喔,你娘根本不 02/04 09:09
: → aliceslover: 同标准 02/04 09:09
: → aliceslover: 何况台湾司法品质如此低落,烂! 02/04 09:09
有机会,或许可以先去了解两个内容
1.司法官的评鉴、升迁制度
2.司法改革
: → aliceslover: 信赖保护原则与社会公益的竞合问题 ,大法官早就有解 02/04 09:17
: → aliceslover: 释,不要再什么都拿信赖原则出来坦... 02/04 09:17
: → aliceslover: 法治教育要加强没错,但司法品质大家有目共睹,无庸赘 02/04 09:25
: → aliceslover: 述 02/04 09:25
: → aliceslover: 法官判决对于证据认定的自由心证以及判例的创意活用, 02/04 09:25
: → aliceslover: 使判决书宛如小说般曲折离奇,啼笑皆非! 02/04 09:25
专心来写个“信赖保护原则”与“社会公益”的竞合问题
猜,您指的应该是释字第717号 【降低公保养老给付优惠存款金额案】
参阅: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7
其中有一段,是“信赖保护原则”变更的重要环节
....上开规定生效前退休或在职之公务人员及学校教职员对于原定之优惠存款利息,
固有值得保护之信赖利益,惟上开规定之变动确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达成之
公益及退休或在职公教人员应受保护之信赖利益,上开规定所采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
理之程度,未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及比例原则。
但,请把这个大法官解释的前后文看完
不要拿着这段话就 HIGH 起来
1.所谓“优惠存款”是二年签约一次 (退休人员与台银签约)
契约终止后,新契约怎么订定,不属于以前的承诺 (以前没承诺这部分)
2.调整降低案,并不是取消,只是部分降低额度
所以“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
这时候,请再阅读一下释字第525号、第529号、第574号、第579号等解释。
以下部分摘录
释字第525号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5
制定或发布法规之机关基于公益之考量,即社会整体利益优先于法规适用对象之个别
利益时,自得依法定程序停止法规适用或修改其内容,若因此使人民出于信赖先前法
规继续施行,而有因信赖所生之实体法上利益受损害者,倘现有法规中无相关补救规
定可资援用时(如税捐稽征法第四十八条之三等),基于信赖之保护,制定或发布法
规之机关应采取合理之补救措施或订定过渡期间之条款,俾减轻损害。
释字第529号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9
行政法规公布施行后,制定或发布法规之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时,应兼顾
规范对象信赖利益之保护。其因公益之必要废止法规或修改内容,致人民客观上具体
表现其因信赖而生之实体法上利益受损害,应采取合理之补救措施,或订定过渡期间
之条款,俾减轻损害,方符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意旨,业经本院释字第五二五号解释
在案。人民因信赖于法规废止或修改前依强制规定而取得之实体法上地位有受不利之
影响时,自亦应同受保护。
释字第574号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74
法治国原则为宪法之基本原则,首重人民权利之维护、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赖保护原则
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发生变动,除法律有溯及适用之特别规定者外,原则上系自
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将来发生效力。惟人类生活有其连续性,因此新法虽无溯及效
力,而系适用于新法生效后始完全实现之构成要件事实,然对人民依旧法所建立之生
活秩序,仍难免发生影响。此时立法者于不违反法律平等适用之原则下,固有其自由
形成空间。惟如人民依该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权益及因此所生之合理信赖,因该法律
修正而向将来受不利影响者,立法者即应制定过渡条款,以适度排除新法于生效后之
适用,或采取其他合理之补救措施,俾符法治国之法安定性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
释字第579号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79
人民之财产权应予保障,宪法第十五条定有明文。国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
,得依法征收人民之财产,对被征收财产之权利人而言,系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别牺
牲,国家应给予合理之补偿,且补偿与损失必须相当。国家依法征收土地时,对该土
地之所有权人及该土地之其他财产权人就因征收被剥夺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均应
予以合理补偿,惟其补偿方式,立法机关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间。
再则,
军人、公务员、教师之间,在公务人员服务法、民法上的差别,请先了解清楚
这样才有讨论的基础
不要看到释字第717号的片段就 HI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