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m (@@@@@@@)》之铭言:
: ※ 引述《ea9715234 (鸡蓉玉米汤)》之铭言:
: : 台铁员工这次依法休假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
: : 甚至祭出要用旷职的手段处理
: : 不过员工不是依法休假吗
: : 放假要适用什么法条 台铁从上到下不可能都不知道吧
: : 员工也已经尽了告知的义务 表示无法配合加班
: : 这时候硬要记旷职 有没有违反刑法213条的可能
: : 公务员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
: : 公众或他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客观要件看似都符合阿~~
: : 承办人敢签出来吗 一罪一罚 500个人 执行罚会有30年吗
先讲结果:这些跟休假没有太大关系
(若懒得看,可以 END 了)
昨天额度太早用完了,今天才回
: 劳动基准法
: 第三条
: 本法于左列各业适用之:
: 一、农、林、渔、牧业。
: 二、矿业及土石采取业。
: 三、制造业。
: 四、营造业。
: 五、水电、煤气业。
: 六、运输、仓储及通信业。
: 七、大众传播业。
: 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
: 依前项第八款指定时,得就事业之部分工作场所或工作者指定适用。
: 本法适用于一切劳雇关系。但因经营型态、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适
: 用本法确有窒碍难行者,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行业或工作者,不
: 适用之。
: 前项因窒碍难行而不适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劳工
: 总数五分之一。
: 第三十三条
: 第三条所列事业,除制造业及矿业外,因公众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 ,有调整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所定之正常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之必
: 要者,得由当地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工会,就必要之限度内
: 以命令调整之。
: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是在定义法定休假时间,
: 如果雇主要求延长工时,
: 要经过该公司的工会同意、或劳资会议同意)
: 所以看起来,
: 台铁可以依照第三十三条,
: 认定自己是属于公众生活便利事业,
: 不用经过台铁工会同意,
: 就延长工时。
需要工会参与会商 (原则上需要工会同意)
但麻烦的是,台铁现在有两个工会 ........ 法规里面并没有说“工会”的要件
不过、不过...... 别担心,请继续看下去
: 但是,要经过【当地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工会】
: 【】内的三个角色分别是谁?
: 请比较熟悉公务单位行政的乡民来回答一下好了。
假设,
台北市政府规划,要在台北火车站附近,三更半夜办个“选举投票之夜”活动
(小鲁知道选罢法啦,只是举例,不要细究)
希望台铁加开班次,帮忙疏运一下人潮
会商,
1.当地主管机关,当然就是台北市政府囉 (应该说是民政局,而劳工局也应该到场)
这里指的,应该是有“调整上班时间需求”的业务主管机关
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就是交通部
这里指的,应该是“被协调”的主管机关
3.台铁是会商的事主
4.台铁工会当然也是要到的
5.因为国营事业的劳基法事项,归劳动部管理,所以会商应该也要到场
然后,请再看一次条文
......得由当地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工会,就必要之限度内以命令调整之。
这还不是台铁可以自己随便启动的哩
再说台铁管理层有开过类似的会议?
基本上先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