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新制劳基法第38条是不是改坏了?

楼主: czsw (czsw)   2017-02-01 17:58:19
新制劳基法连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 38 条 第 4 项
劳工之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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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往年是可以选择要“换钱”或是“保留休假到隔年”,
但因为新制这条规则,人资说之后只能换钱,不能保留休假给隔年用,不然会违法。
我只能傻眼...
正想要库存多一点假,隔年可以休长假去个美国之类的,结果被这劳基法新制搞死。
有没有人可以解释一下这条为什么要写这么死?难道不能改成下面这种比较弹性的方式?
“劳工之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之日数,
雇主应发给工资或劳方同意保留休假至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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