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ftisa (oo)》之铭言:
: 司法最大的问题就是不需要有社会经验,只要考试过了就可以当法官、检察官
: 而且还一起受训,大家都是学长学弟要怎么公平判决?
: 因为从大一就开始读法律,一路到当上法官都在相同体系里面
: 根本只有法匠的训练,最重要的了解人性、了解社会却没训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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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述删
关于本篇我想是我国司法混乱的原因之一
首先,法系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简单说:
大陆法系着重是法条制定,法条逻辑推演,法律制定本身是法官使用手册
所以着重法律解释、定义、适用。
英美法系着重是案例事实的同与不同,相同案件用相同方式判决,
不同用不同原理原则,所以着重,社会经验去判断同与不同
甚自美国实体法定下来是为了拘束法官不是给法官操作手册
依此去推展,英美法系希望法官是具有经验
但是是大陆法系是希望法官没受到污染,更可以正确适用立法者的法律
甚至大陆法系的法国,更希望法官超过27岁培训就不要。
而我国,目前采取大陆法系,
每次都有人拿社会经验来谈就很神奇
这是不是代表我国法普不足,每次都只是凭印象,凭电视电视电影没追根究柢呢?
两者法系有好有坏,但是根本上不同来批判另一方就不公平。
就像目前德国,对于事实认定还是只是"专家"参审
帮忙法官认定事实,完全不相信平民乡民
人家不也是法学大国
而且乡民们常常印象所及的英美法系,香港电影、美国电影
其实在我国法学界算是少数,我国大家还是着重于德、日大陆法系为主
要批评司法官没经验的,不要再直接援引英美法系为洽。
至少真正去从判决的经验论理法则出发,否则感觉都是乡野奇谈
而且,我国诉讼法其实提供很多方式帮法官厘清认定事实...
力求更接近事实,适用法律,而大陆法系精华就是正确适用法律
与英美法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