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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
自民国73年起,中央主管机关分阶段指定适用劳基法之行业。目前除下列各业及工作者不
适用劳基法外,其余一切劳雇关系,均适用劳基法:
(一)不适用之各业
农田水利会。(107年7月1日起适用)
国际组织及外国机构。
未分类其他餐饮业。(依行业标准分类第6版)
家事服务业。
(二)不适用之各业工作者
公务机构﹝技工、工友、驾驶人、临时人员、清洁队员、停车场收费员、国会助理、
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各级学校及幼稚园、特殊教育事业、社会教育事业、职业训练事业等﹝技工、工
友、驾驶人、临时人员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医疗院所﹝技工、工友、驾驶人、临时人员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社会福利机构﹝技工、工友、驾驶、临时人员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学术研究及服务业﹝技工、工友、驾驶人、临时人员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艺文业﹝技工、工友、驾驶人、临时人员除外﹞之工作者。
私立各级学校之编制内教师、职员及编制外仅从事教学工作之教师。
国防事业﹝非军职人员除外﹞之工作者。
医疗保健服务业之医师。
职业运动业之教练、球员、裁判人员。
未分类其他组织中,国际交流基金会、教育文化基金会、社会团体、地方民意代表聘
(遴)、雇用之助理人员、依立法院通过之组织条例所设立基金会之工作者及大厦管
理委员会,适用劳基法。除上开情形外,其余皆不适用。
※注:
(1)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84条规定,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其有关任(派)免、薪资、
奖惩、退休、抚卹及保险(含职业灾害)等事项,应适用公务员法令之规定。
(2) 公营事业单位如系劳动基准法之适用行业,有关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提缴,除公务员
兼具劳工身分者免提缴外,其余劳工皆比照一般适用劳基法之行业,提缴积欠工资
垫偿基金。
(三)其他不适用者:
事业单位之雇主、委任经理人。
技术生、养成工、见习生、建教合作班之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