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anvanjohn (尚市长)》的观察啦:
:
: : 推 ronray7799: 呵呵 劳工被压榨到这种地步都站不出来 键盘暴动啊XD 01/26 20:33
: : → ronray7799: 欧洲各国几十年前废死也没再问民意跟公投 该做就要做 01/26 20:34
: ~~~~~~~~~~~~~~~~~~~~~~~~~~~~~~~~~~~~~~~
:
: 这是废死联盟最喜欢的借口,但事实上这句话只有四个字:胡说八道。
:
: 以法国为例,要废死需要有国会过半数的同意,
: 请问国会过半数叫不叫"民意"?
:
: 所以每次看到有人说"欧洲废死没在问民意",
: 我就只想跟他说一句: 说谎不打草稿,你可以滚了。
:
:
是国会多数通过没错,但是国会未必代表民意多数
来看看英国议员提供的英国废死历史吧:
http://www.storm.mg/article/83983
要懂得运用判断力 民代不单只是反应选区的多数意见
“如果有人愿意夺走别人生命做为犯罪行为的话,那么他们生命自然也应该被国家加以剥夺。”普维斯表示,1964年,国会议员在新政府支持之下,提出一个新的议案,此次法案有附带5年日落条款(意指5年内废除死刑尝试无法成功的话,还是会回到之前死刑存在的状况),他们尝试在英国完全废除死刑。
“如果民意是如此强烈的支持死刑存在,那身为国会代表的议员,又何以要投票反对死刑呢?”普维斯表示,尤其是儿童谋杀及执法人员或警察遭谋杀,犯罪者最被视为该处以极刑。但是国会议员或民意代表该在民意与人权中扮演怎么样的角色?普维斯表示,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规范拘束立法人员的原则应为“他们是民意的代表,而不是单纯接受委任”。
对于拘束立法人员的原则,普维斯表示,真正国会议员的责任是懂得运用判断力,而不单单是反应选区的多数意见,他表示,在和平非战争时期,却授权给国家去剥夺生命的立法方式,“这其实并不恰当”。
一个完美的司法及系统 是不存在的
对于是否能设计出一个完全不受政治或民意干预的司法系统,普维斯表示“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他说明,立法机关之所以不完美,是因为没有办法立出一个完美的法来解决制度里先天的逻辑跟瑕疵问题,也没办法明确区分哪些罪行应受死刑处罚、哪些不必。
基于以上这些理由,普维斯表示,英国国会废除死刑,之后即便国会议员曾有13次试图恢复死刑,“但基于国会议员的良知,这些几乎都没通过”。
所以欧洲废死,未必是参照多数民意,更多是国会议员自己的决策
看来之前说的,民意多数不支持废死不会影响废死的说词是事实
因为到目前英国民调仍然多数支持死刑
自己去查资料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