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9成民众反废死 钱建荣:不要害怕民意 司法帮的是少数人
石秀娟 2017年01月26日 17:58 风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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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反对废除死刑的民意居高不下,反对死刑检察官、法官在量刑时承受不小压力
呼吁台湾废死的国际人权专家坦承,这的确很难解决,但台湾不再判处或执行死刑
,甚至废死,是“绝对有可能”的;台湾高等法院法官钱建荣则说,司法者“本来
就不要那么害怕民意”,因为“司法者帮的就是少数人”,当行政、立法权不愿履
行联合国两人权公约的废死义务,“司法权应该自己来做”。
研究小组目标为废死? 法务部官员:言之过早
前总统马英九曾承诺废死为长期目标,总统蔡英文对此议题仅称废死是普世价值,
并提出对社会沟通及说服、在机制与程序上提出配套等2条件说,未明确宣示废死
。在上周两公约第2次国家人权报告进行国际审查时,法务部次长陈明堂承诺要在
3个月内恢复“逐步废除死刑研究推动小组”的运作。
法务部官员24日以电话受访指出,负责相关业务的检察司已着手研拟如何推动恢复
小组的运作,农历年后将邀不同立场的民间人士加入;不过,他指出,小组可能会
改名,因为原本的名称“默认废死立场”,恐有支持死刑的一方不愿加入,也就会
失去对话的意义,“现在讲是不是要以废死为目标,还太早”。
主张废死的前法务部长王清峰2009年成立“逐步废除死刑研究推动小组”,但她隔
年3月因拒绝签署执行死刑命令下台,法务部随后终结前政府自2005年12月起有3年
多时间未执行死刑的纪录,而在连续3年有死刑犯遭枪决后,主张废死的9名民间委
员不满小组被当成“花瓶”而决定退出,小组也终止运作。
“台湾有义务废死” 废死联盟:说服民众才是小组该做的
对于法务部官员的说法,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执行长林欣怡25日指出,台湾签署
两公约后,依据《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第6项的规定,台湾就有义务废死,
政府必须要有方法与步骤达成这个目标,法务部要让小组恢复运作,应该找专家研
究废死的配套,例如在取代死刑的替代方案、建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属的保护机制
、监所的改革等方面,以降低民众对废除死刑的疑虑、说服民众接受废死,这才是
小组要做的事,问题不在小组名称或成员对死刑的立场。
9成民众反废死 国际专家:领导者应影响民意
两公约的国际审查委员在今年的结论性意见与报告中指出,近年来台湾执行死刑的
数量和过去无异,他们对台湾废死进度迟无进展“深感遗憾”,而台湾政府也持续
以绝大多数的民意支持为理由,保留死刑。
根据法务部所引用的最新民调,去年由中正大学犯罪研究中心在2016年7月发表的
调查显示,高达90.6%的民众反对废死。虽然近年来包括欧盟等国际人权专家不断
呼吁台湾,即使民意不支持,领导者应展现意志,影响民意,而非跟随民意,但如
何面对舆论压力,仍是推动废死运动者的关切。
“不是民众要什么 司法人员就回应什么”
在欧盟经贸办事处(EETO)和英、法、德在台代表处等23日举办“落实两公约国际
审查及结论性意见”的座谈会上,检察官黄兆扬、桃园地方法院法官孙建智等人就
询问两公约审查委员,如何面对社会要求重大刑案罪犯必须被判处死刑的压力,以
及对于社会认为重大罪案刑犯不值得被原谅的看法。
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主席萨玛尔(Sima Samar)、德国曼海姆大学比较公法教授
瑞戴尔(Eibe Riedel)、前欧洲人权法院法官罗伦岑(Peer Lorenzen)在与谈中
都说,这是很困难的议题,但一定有方法可以处理。
萨玛尔指出,阿富汗也仍有死刑,如果有民调,应会有超过95%的民众支持死刑,
但近年向阿富汗国家人权委员会游说反死刑的声浪也增强,民众支持死刑主要因为
对人权教育和国际人权标准的了解不够,且阿富汗有很多违反人权的事件,包括杀
戮、绑架孩童、鸦片种植等,民众认为死刑可以对付相关犯罪,“但是执行死刑能
带来一个安全、稳定、和平的社会吗?答案是不行的”。
她指出,相较于阿富汗,以台湾的教育和法治程度,要废除死刑虽困难,要花很多
时间和耐心,但是“是有可能的”,阿富汗也有很多保守派人士认为,依伊斯兰教
法,杀人者就必须被杀,但是教育能够改变民众看法,只要政府及领导者能采取大
胆、勇敢的行动,认真面对这个问题,就有可能说服民众。
对于司法人员,萨玛尔也说,司法人员也应和政府一样,要带头推动废死,不是民
众要什么,司法人员就回应什么,“而是要落实保护人性尊严的原则”。
罗伦岑则指出,舆论是会受到民众所接收的资讯影响的,政府应带头影响民众对死
刑的看法,“我并不是说法官不用重视民众的意见,他们应该要”,但是,“关于
死刑等酷刑的问题,法官应有足够的勇气做正确的事”。
“行政、立法权不面对废死义务 司法权就自己来”
国际审查委员4年前首度来台审查时,主要引用《ICCPR》第6条对生命权的保障呼吁
台湾废死,并连结到第7条禁止体罚和酷刑的条文,今年在结论性意见与建议则直接
引用第7条。他们指出,台湾在学校、军队等各部门已全面禁止各种形式的体罚,但
是“体罚最极致形式”的死刑却仍被使用。
钱建荣指出,南非宪法法院就是将死刑视为残忍刑罚,而宣告违宪;《ICCPR》第7
条禁止酷刑是源于对人性尊严的保障,我国已有许多释宪文确认人性尊严是我国宪
法的原则,“从尊重人性尊严、禁止酷刑的角度,就应废止死刑”。
钱建荣认为,南非从禁止酷刑的角度切入宣告死刑违宪是台湾可以学习的。他指出
,最高法院有就个案的量刑做死刑的言词辩论,这是不够的,“应把层次拉高到死
刑的法政策辩论”,以《ICCPR》第6、7条为主轴,勇敢指出死刑是残暴酷刑的本质
,然后宣告死刑违反两公约,应予禁止,或者也可声请释宪。
他指出,两公约生效后,废死就是台湾的国家义务,行政、立法权不愿面对,司法
权应该自己来做,司法权监督行政、立法,司法权认真面对两公约,行政、立法就
必须被迫真诚面对这个义务,落实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的要求。
钱建荣指出,司法者本来就不要那么害怕民意,“如果我们怕民意,就应该当行政
官、当立法者”,因为司法者帮的就是少数人,死刑犯的权益就是少数人的权益,
就是要对抗广大自以为自己不会变成死刑犯的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