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教师夫妻与女教师三角畸恋 LINE对话极尽

楼主: kutkin ( )   2017-01-23 09:50:20
※ 引述《k66333 (颠倒梦想)》之铭言:
: 自由时报
: 教师夫妻与女教师三角畸恋 LINE对话极尽恶心
: 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
: 在同一所国中服务的一对教师夫妻,女老师控诉丈夫在她怀孕期间外遇同校的李姓女老师
: ,女老师请征信社查出丈夫与李女有亲密交往,且两人在手机LINE对话极尽肉麻恶心能事
: ,男老师说憋精、想对方服务、吃和按摩肉棒;李女回应犒赏老爷出力出精、不累,只是
: 嘴酸。一审判男老师与李女须连带赔偿受害女老师。
: 受害的女老师表示,婚后多年未能生育引憾,为求一子半女,接受多次人工受孕、仍小产
: ,直到2、3年前成功受孕,没想到丈夫在她怀孕需卧床安胎期间,外遇偷吃同校的李姓女
: 教师。
: 女老师发现丈夫与李女的LINE对话纪录十分恶心,丈夫写说”是憋精,妳睡饱晚上服务我
: ,挑逗我会受不了,妳还多一件工作啊,吃和按摩肉棒,我很爱的,辛苦妳的嘴了!”;
: 李女回应“犒赏老爷出钱出力出精,那不累,只是嘴酸,我爱你舒服我就会乐意,我会努
: 力服务爷”
: 女老师请征信社拍到其丈夫曾到李女住处待两小时,两人在车内头靠头很亲密,后来丈夫
: 在LINE上向她表达歉意,是一时迷失,会让李女离开;女老师的弟弟曾撞见姐夫与李女牵
: 手看棒球赛,丈夫的外遇情已重创她的婚姻家庭,伤心之余不得不提出离婚诉讼并求偿。
: 男老师与李女辩称LINE对话是同事间开玩笑、打嘴砲,无任何亲密关系。男老师说,两人
: 会坐同一车是李女向他借款、在车上商讨还款事宜;会向妻子坦承与李女外遇,是为了安
: 抚妻子激动情绪,不得不顺着妻子语意回应,其实与李女并无外遇情。
: 但台南地院法官采认受害女老师的举证,认定男老师与李女互动行为已逾越普通男女正常
: 互动的交往行为,男老师与李女辩称是开玩笑、打嘴砲,无亲密关系的说法,不足采信,
: 两人外遇情已侵害女老师的配偶权,且加害情节重大,使女老师遭受极大痛苦,判被告两
: 人须赔偿女老师20万元,此案还可上诉。
附件有很完整的line对话,这个自己去找吧....
果然是有念书的,告民事而不是告通奸....
【裁判字号】 105,诉,1
【裁判日期】 1060112
【裁判案由】 请求损害赔偿
【裁判全文】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5年度诉字第1号
原   告 李佩玲
诉讼代理人 赖鸿鸣律师
      黄俊达律师
      陈妍蓁律师
      郑渊基律师
      陈思纽律师
被   告 刘哲源
      李佳纯
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起诉主张:
(一)两造均任职于新东国中,原告与被告刘哲源婚后感情和睦,
育有一子已满3个月,惟原告于怀孕初期,发现被告刘哲源
与李佳纯过从甚密。民国103年12月至104年2月,原告为安
胎,需要施打黄体素,只能卧床休息,被告却三天两头不在
家,常常假借各种名义出门,让原告独自在家无人照顾、陪
伴。于104年2月28日,原告发现被告刘哲源与李佳纯有异常
交往,于LINE通讯软件对话历史纪录中,被告刘哲源(LINE
代号YUAN)向李佳纯(LINE代号PURE)表示“我想抱了”、
“不是憋尿..是憋精”、“我想要妳的服务”、“再挑逗我
会受不了”、“妳睡饱晚上服务我”,甚至被告李佳纯向被
告刘哲源表示“犒赏老爷出钱出力出精”、“你来陪我去三
楼睡”,被告刘哲源向被告李佳纯表示要“吃和按摩‘肉棒
’”,李佳纯竟然表示“那不累只是嘴酸”,被告刘哲源接
著表示“以及肉身”等等,被告刘哲源长时间与外遇对象互
诉爱意,已超越正常同事交往,其违背婚姻忠实义务已达到
毁灭两人婚姻之地步。
(二)原告雇用征信社查证,于104年3月8日星期日,被告刘哲源
确实有上被告李佳纯的车到外遇对象住所,上楼待了近2小
时,接着两人搭被告李佳纯的车返回体育场停车位,两人在
车上头靠着头十分亲密,足以证实被告刘哲源与李佳纯交往
甚密。于104年4月2日在LINE通讯软件,被告刘哲源向原告
表示“老婆对不起,我会努力”、“我已经没联络”、“让
她离开”、“让她介聘离开学校”,原告向被告表示“不只
这样卡刑事她会丢工作”、“她没有资格继续为人师表”,
被告刘哲源则回应“我知道”,原告向被告刘哲源表示“等
法官看证据让他去判”,被告刘哲源回应“我真的知道不应
该,我会更努力”,原告向被告表示“你背着我跟他偷来、
暗去就不需要我”、“我只是你的责任”、“你多想早点遇
到她”,被告刘哲源回应“不是,我一时迷失”。又大年初
一、初三,被告刘哲源谎称返家,实则买菜陪被告李佳纯围
炉,及买内裤陪被告李佳纯同床共枕,2月27日晚上6点,被
告刘哲源谎称一个人去看棒球,实则帮被告李佳纯及其子买
好票,三人一同看棒球,期间被告刘哲源与李佳纯甚至牵手
,遭原告弟弟撞见。被告2人交往过密,已逾社会一般通念
所能容忍之范围,达于破坏他人婚姻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及幸
福之程度,侵害原告之人格权。原告伤心欲绝,不得不提起
离婚诉讼,业已调解离婚。
(三)被告刘哲源趁原告甫人工受孕成功,为安胎需施打黄体素,
只能常常卧床休息时, 与被告李佳纯幽会,让原告独自在
家无人照顾、陪伴。原告独自一人承受身体上种种不适及心
理上恐惧不安,甚于怀孕期间发现被告二人过从甚密,回想
被告李佳纯先前对原告做人计画表达鼓励之语,竟是别有用
意。被告2人之行为,致原告伤痕累累,每天都活在水深火
热之中,更因情绪起伏过大引起强烈宫缩。每当出现于同一
工作场合,原告碍于教师身份,压抑痛苦难耐之情绪,每每
同事的关心,或质疑是否为原告之错,更让原告处于失控边
缘,而于104、105年申请调校。原告自从发现被告2人过从
甚密后,身心严重受创,进而听从家人建议开始接受治疗。
为此,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后段、第185条、第195条
第1、3项规定,请求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新台币(下同)60万
元。
(四)并声明:
1.被告应连带给付原告60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
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抗辩:
(一)103年12月至104年2月原告怀孕期间,因被告母亲身患严重
心血管疾病,且甫连续历经主动脉办置换术及暂时性气切手
术,术后身体虚弱,行动不便,为避免他人照顾不周,被告
刘哲源时常返回母亲住处探望、照顾,陪伴前往医院诊疗,
是被告刘哲源工作之余,同时照顾母亲及原告,分身乏术,
非假藉各种名义出门。
(二)被告2人为同事,彼此相当熟,常开玩笑,原告提出之证物
四对话内容,单纯系开玩笑、打嘴泡,无任何亲密行为。10
3年3月8日当天,被告2人同乘坐于一车,系因被告李佳纯曾
向被告刘哲源借钱,2人相约商讨还款等事宜,且被告刘哲
源将其车辆停放于体育馆停车位,系因道路两旁已停满车辆
,又逢当天太阳光线强烈,故被告刘哲源将车辆暂停于较为
阴凉之体育馆停车位,并于车上继续与被告李佳纯讨论还款
事项,过程中无原告指摘之亲密行为。原告提出之征信社照
片,仅显示被告刘哲源曾与李佳纯同处于一台车辆内,录影
昼面因拍摄角度问题,看似二人头部接近,惟实际上无任何
亲密举动,更无头靠着头等行为,后来被告李佳纯已将借款
20万元还给被告刘哲源。
(三)两造于104年4月2日Line通讯软件之对话纪录内容,系因当
时原告情绪极度不稳定,为安抚原告情绪,避免其作出不理
性之行为,伤害自己,被告刘哲源无奈之下,仅得顺着原告
之语意回应,然被告刘哲源实际上无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关系
之行为,上开对话内容非原告之心中真意,原告实有误解。
(四)原证10自我评析报告为原告自行制作之文书,被告否认其实
质上之真正;证物12内容为第三人之发言,不能证明本件侵
权行为之事实;调职、疾病与本案没有关连;原证14病历虽
可证明原告曾至神经内科诊所看诊,及患有早期妊娠并失眠
等症状,惟原告怀孕中本易有情绪问题。被告否认有侵权行
为存在,且原告所提之非财产上损害之证据,皆无法证明与
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五)并声明:
1.原告之诉驳回。
2.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三、两造不争执之事项:
(一)原告与被告刘哲源于94年10月29日结婚,于105年2月1日调
解离婚。
(二)原告为台南市立新东国民中学教师兼辅导组长,被告2人为
台南市立新东国民中学教师。
(三)被告刘哲源及李佳纯于LINE通讯软件有附件所示对话。
(四)原告与被告刘哲源于104年4月2日LINE通讯软件有如卷第68
至71页之对话。
(五)原告与被告刘哲源于104年3月间有本院卷第120页之对话。
(六)原告与被告刘哲源结婚十年来因一直未能生育,原告与被告
刘哲源皆以无子女为憾,原告仍愿忍受痛苦,数次接受人工
受孕,却仍小产。原告于民国103年底受孕成功,民国103年
12月至104年2月原告怀孕初期,为了安胎,需要施打黄体素
,只能卧床休息。
(七)104年3月8日(星期日)被告刘哲源有搭乘被告李佳纯驾驶
之车辆。
四、得心证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
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
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条定有明文。又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
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该项规定,于不法
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益而情节重大
者,准用之,观诸民法第195条第1项前段、第3项规定至明
。又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
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系为确
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故应解为配偶
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
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
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号判例意
旨参照)。侵害配偶权之行为,并不以通奸行为为限,倘夫
妻任一方与他人间存有逾越结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为之
不正常往来,其行为已逾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已
达破坏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当之。
(二)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刘哲源原为夫妻关系,于104年2月28日发
现被告2人有异常亲密之交往及附件所示LINE通讯软件对话
。且104年2月27日晚间,被告刘哲源与被告李佳纯牵手,并
偕同被告李佳纯之子一同观看棒球。被告刘哲源又于104年3
月8日,前往被告李佳纯住处停留2小时后,搭乘被告李佳纯
驾驶车辆返回停车场,被告2人交往过密,逾越社会所能容
忍之范围,破坏原告婚姻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程度,侵害原
告之人格权,被告2人应连带对原告负非财产损害赔偿等语
,为被告否认。经查,被告2人不争执有为附件所示LINE通
讯软件对话,其中104年2月26日被告刘哲源表示“我想抱了
…受不了要去厕所了…不是憋尿…是憋精…我今天不是运动
裤…我想要妳的服务…再挑逗我,我会受不了…妳睡饱晚上
服务我”,被告李佳纯则回应表示“我会脸红啦…不要憋尿
…好辛苦…会泄露春光…犒赏老爷出钱出力出精”等语;复
于同月27日被告刘哲源表示“妳还多一件工作啊…吃和按摩
肉棒…我很爱的,辛苦妳的嘴了…躺在床上等我”,被告李
佳纯则回应表示“什么工作?…那不累,只是嘴酸…你爱你
舒服我就会乐意…好的,我会努力服务爷…你来陪我去三楼
睡”等语,被告2人同日晚间就原告询问被告刘哲源是否与
被告李佳纯一同观看棒球乙事,被告2人互为讨论,被告刘
哲源表示“她(指原告)弟有跟她说我和同事看球…我那时
以为她弟有看到你在我身边,所以才说那是我同事,或许她
弟根本没看到…我本来就知道她弟会跟她说”;被告李佳纯
“她有问吗…我是怕我们有互动被看到…我看到她弟时之前
刚好想到牵手不妥,所以赶快和你保持距离…你欲盖弥彰了
…其实我有感觉你都不摸我的手了”等语,且被告2人恐因
原告察觉渠等关系,自该日(即27日)22时34分起至翌日(
8日)13时36分止,彻夜通宵持续、不间断、密集的以LINE
通讯软件对话,互诉彼此间爱慕,及两造间情感纠葛,此有
附件所示LINE通讯软件对话在卷可稽(见本院卷第46至67页
)。再者,被告2人除于上开密集LINE通讯软件为性爱暗示
极为露骨之对话,及共同牵手观看球赛外,被告刘哲源又于
104年3月8日,复前往被告李佳纯住处停留2小时后,再搭乘
被告李佳纯驾驶之车辆离去,此有原告提出照片20纸在卷可
按,可见被告2人于上开期间确有亲密交往及数度共同出游
之情形。被告2人为上开行为时,被告刘哲源为有配偶之人
,被告李佳纯为成年女子,明知被告刘哲源为有配偶之人,
却与其言词亲密、露骨,共同牵手出游,甚至在被告李佳纯
住处同处一室,依一般社会观念,被告2人所为上开行为,
显逾越普通男女正常互动分际之交往行为,被告2人抗辩称
彼此间因熟识,互开玩笑、打嘴泡,并无亲密行为云云,显
与附件所示LINE通讯软件对话内容不符,实无可信。又被告
2人上开行为,业破坏原告与被告刘哲源之夫妻共同生活之
圆满安全及幸福,致使原告处于难堪之境地,自属共同故意
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权此一身分法益,且加害情节重大,原
告之精神当遭受相当之痛苦,原告主张被告2人应负共同侵
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连带赔偿非财产上损害,洵属有据。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权,被害人受有非财产上损害,请求
加害人赔偿相当金额之慰抚金时,法院对于慰抚金之量定,
应斟酌实际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响、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
苦之程度、双方之身分、地位、经济状况及其他各种情形,
以核定相当之数额(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号、51年台
上字第223号判例要旨参照)。而身分法益与人格法益同属
非财产法益,依同一理由,上开最高法院有关人格法益受侵
害而酌定慰抚金之标准,自得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
所生损害赔偿金额之参考。查原告现为成功大学教育所博士
生、任国中学校教师兼辅导组长,与被告刘哲源生育一名子
女,于103、104年度各有利息、薪资所得1,081,366元、1,1
10,765元,名下有40,000元投资1笔;被告刘哲源为研究所
毕业、任国中教师,于103、104年度各有利息、薪资所得94
3,091元、1,049,076元,名下有田赋1笔、汽车1辆,财产总
额617,760元;被告李佳纯为大学毕业,任国中教师,于103
、104年度各有利息、薪资所得、财产交易966,848元、945,
675元,名下有房屋1笔、土地2笔、汽车1辆,财产总额为2,
751,100元,业据两造陈明在卷,且经本院依职权调取两造
之税务电子闸门财产所得调件明细表等在卷可稽(见本院卷
第136至145页)。本院审酌两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经济能
力、社会地位,及斟酌原告与被告刘哲源结婚十年未能生育
子女,原告为此数次接受人工受孕治疗,且受孕后怀孕过程
艰辛,被告刘哲源均未能体恤原告,珍惜彼此之婚姻,竟于
原告怀孕期间与被告李佳纯亲密交往,被告2人上开逾越普
通男女正常互动之交往、出游,足以破坏原告婚姻之幸福和
谐,认原告请求非财产上损害,于20万元之范围内,应属适
当,原告逾此部分之慰抚金请求,尚属过高,并无可采。
(四)从而,原告依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请求被告连带给付20万元
,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之翌日即其中被告刘哲源自105年1月
22日起至清偿日止、被告李佳纯自105年3月8日起至清偿日
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原告逾此数额之请求,为无理由,不应准许。
五、本判决原告胜诉部分所命给付之金额未逾50万元,依民事诉
讼法第389条第1项第5款之规定,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
六、本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及证据,核与判
决之结果不生影响,爰不一一论列,并此叙明。
据上论结,本件原告之诉一部为有理由、一部为无理由。依民事
诉讼法第79条、第85条第2项、第389条第1项第5款,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艳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送达后廿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表明上
诉理由,如于本判决宣示后送达前提起上诉者,应于判决送达后
廿日内补提上诉理由书(须附缮本)。
如委任律师提起上诉者,应一并缴纳上诉审裁判费。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1 月 12 日
书记官 周怡青
作者: words2012   2017-01-23 09:52:00
新东国中
作者: hachime (最恶教师)   2017-01-23 09:53:00
台湾的母猪真的很棒棒
作者: amethystboy (紫晶男)   2017-01-23 09:55:00
百万年薪耶!
作者: Rohmer (安静中听见的声音)   2017-01-23 09:57:00
这样也要仇女是有多可悲
作者: ramirez   2017-01-23 09:58:00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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