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返校Detention》游戏有大Bug?

楼主: graciehunter (プロレス 最高!)   2017-01-17 19:35:04
※ 引述《imanikki (とっつぁん(′‧ω‧‵))》之铭言:
: 在那个年代根本不需要证据,只要有人举报就会帮你写好剧本
: 纵使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有这条
: 第10条
: 故意陷害诬告他人为匪谍者,处以其所诬告各罪之刑。
: 证人、鉴定人意图陷害匪谍嫌疑之被告,而为虚伪之陈述或报告亦同。
: 犯前二项之罪,于所诬告或所虚伪陈述、报告之案件裁判确定前自白者,
: 得减轻其刑。
: 不过还是没有人因为诬告被处理,因为只要弄一件成立就会有奖励
: 升迁或实体利益等等,对那些王八来说多多益善
: 第14条
: 没收匪谍之财产,一律解缴国库。
: 破获之匪谍案件,其告密、检举人及直接承办出力人员应给奖金,由国库支付;
: 其给奖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刚好俺的硕士论文有写到这部分,虽然主角是共匪,主题是写共匪在教科书中的形象
最有趣的部分是小学课本中血淋淋的杀人场景插图与钜细靡遗的杀人过程描写
想补充一下原PO没讲到的部分,希望对大家认识这段历史有帮助
先讲结论
为何当时会有那种乱检举人为匪谍的乱象,其实是有原因的
因为检举人可以拿到百分之三十“匪谍”被没收的财产
而且检举不只有钱拿,还可以自保兼不弄脏自己的手消灭政敌
根本是你升职,我加薪,大家开香槟
下面是俺的论文内容关于这部分的重点摘要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是戒严时期的“匪谍”的审理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全部的条文有15条。
在该法第2条里面是这样定义“匪谍”的
“本条例称匪谍者,指惩治叛乱条例所称之叛徒或与叛徒通谋勾结之人。”
从〈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可以归纳出当时认定匪谍的标准比照〈刑法〉一百条
的叛徒认定标准,也就是说当时的政府眼中“匪谍”就是“叛徒”,而跟“叛徒”
一起“图谋不轨”的全都算是“匪谍”的一份子,“叛徒”与“匪谍”是同义词。
该法律不仅在条文第二条规定
“发现匪谍或有匪谍嫌疑者,无论何人,均应向当地政府或治安机关告密、检举”
这个“保密防谍,人人有责”条款。
在第五条也规定
“人民居住处所有无匪谍潜伏,该管保、甲长或里、邻长应随时严密清查。各机关、部队
、学校、工厂或其他团体所有人员,应取具二人以上之连保切结,如有发现匪谍潜伏
,连保人与该管直属主管人员应受处分;其处分办法另定之。”
也就是“知匪不报”与“共匪”同罪的连坐处分条款。
知情不报要惩处
即使不知情导致“匪谍”“潜伏”各机关团体的主管也都需要受到连带处分。
〈惩治叛乱条例〉与〈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有一个共通特色
那就是对于“叛徒”与“匪谍”的处罚采取抄家灭族式的财产充公条款
研究者将两个法律的相关条例举如下:
〈惩治叛乱条例〉第八条与〈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的第十二条内容分别为:
“犯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及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罪者
,除有第九条第一项情形外,没收其全部财产。但应酌留其家属必需之生活费。
前项罪犯未获案或死亡而罪证明确者,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
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但书之规定,没收财产不适用之。”
“匪谍之财产,得依惩治叛乱条例没收之。依前项没收之财产
,由第七条之最高治安机关执行之,并应即造具财产目录,呈报行政院。”
这两个条文搭配〈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五条的连坐条款后产生许多社会乱象
不只人人自危深怕被检举为“匪谍”
更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所属的机关学校是否“潜伏”著“匪谍”
被政府情治单位认为“知匪不报”受到牵连导致自己的财产被充公。
搭配〈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十四条后又产生了新的社会乱象
该条文的规定如下:
“没收匪谍之财产,得提百分之三十作告密检举人之奖金,百分之三十五作承办出力
人员之奖金及破案费用,其余解缴国库。无财产没收之匪谍案件,得由该管治安机关
报请行政院酌给奖金,或其他方法奖励之。”
当时民众为了不要被检举为“匪谍”
最好的方法就是先下手为强检举他人为“匪谍”
这样就不会有知情不报的问题
也不会有“匪谍”“潜伏”在不知道的机关单位里面的问题了。
更棒的是检举人还可以因此拿到“匪谍”被充公的部分财产当作奖金
可说是一种无本且一举数得的好生意(全面真军,2016)。
当年的“检防歌”内容刚好将这样的情形描写得淋漓尽致:
“检举大匪谍,有功又有钱,奖金真正多,银元有六千。
你不检举他,他要把你害,匪谍最可恨,检举莫留情。”
由于该法条也会给接获“匪谍”检举而“破获”“匪谍”的政府情治单位人员奖金
因此当时许多政府情治单位人员也乐于处理被检举的“匪谍”。
不止政府情治单位会认定民众为“匪谍”
邻居朋友同事也可能随时互相举报密告他人为“匪谍”
社会上充满著一股不安与互相猜忌的氛围。
“匪谍”不只是箝制民众言论自由的利器
在政府情治单位系统间打击政敌也是一个绝佳的尚方宝剑。
尤其在司法不独立的戒严时期,罗织成罪的匪谍案常常轻易成罪
尤其是涉及政治上、情报部门的派系斗争上往往掌权者只要以一个“匪谍”的罪名
便能让政敌抄家灭族,掌权者可以达到“肃清言论,排除异己”任意打击政敌。
大概是这样
玩返校去,颗颗
作者: lithaimo (莱斯艾摩)   2017-01-17 19:36:00
作者: kuninaka   2017-01-17 19:36:00
其实现在可以恢复耶,把那些去中国舔习大大LP的人抓起来黄安一回台湾就抓起来
作者: KangSuat   2017-01-17 19:38:00
有些人应该就是这样发迹的
作者: Mesa5566 (Victor Mesa)   2017-01-17 19:39:00
作者: FIRZEN45 (得到n个冷 n->∞)   2017-01-17 19:39:00
作者: lordaelon (独墨狂草)   2017-01-17 19:39:00
中世纪的猎巫就是这样啊
作者: stilllove56 (钟爱五六)   2017-01-17 19:40:00
文化大革命也是阿,先把你打成黑五类
作者: jayfeng (杰奉)   2017-01-17 19:41:00
唉 看完这串只觉得国民党害台湾不浅
作者: pobby920 (ann_pig)   2017-01-17 19:42:00
现在还有很多人踩着别人的血泪霸占别人的财产吃香喝辣
作者: osiris34 (逆袭天月)   2017-01-17 19:43:00
有点专业
作者: higameboy (爱聊天的boy~)   2017-01-17 19:45:00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7-01-17 19:48:00
作者: Aizen (A-san)   2017-01-17 19:55:00
推,上一下重点色更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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