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电业法四大缺失
1.电价平稳基金与民营发电业超过25%才得保养与认购绿电 => 政府合法从人民口袋掏钱
给财团业者
2.不保证便宜电价 =>发电要赚钱.输电要赚钱.配电要赚钱,台电自行吸收的没有了
3.不规定合理利润 =>图利财团.发电赚翻了.百姓赔惨了
4.以后没有核能.只有绿能与火力 =>高碳排+低电力品质+涨电价
新版电业法简单改善
1.明定适用电业法之发电业、输配电业、售电业者皆有供电义务。电力是民生工业国防基
础建设,不应只有售电业的台电有供电义务。
2.明定适用电业法之发电业、输配电业、售电业者合理利润为5%,不论是否盈余,皆应定
期维护与改善设备,以符合最新法律规范。
3.若业者亏损超过资本额20%,即进行收回国有,5年内完成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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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内没有明定备转及备用容量 / 各业者合理利润上限 / 所有电业皆有供电义务
九、发电业全年纯益超过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时,应加强机组运维、投资降低污染
排放之设备及投资再生能源发展。(修正条文第六十四条)
=>超过25%才强制要运维、投资降低污染及再生能源...应该超过5%就要做.台电甚至亏损
时也在做
十一、中央主管机关得设置电价稳定基金作为平稳电价之用;发电业于核能发电厂营运期
间应提拨核能发电后端营运基金。(修正条文第八十八条及第八十九条)
=>核发后基金本来就有做了.而电价稳定基金与第九条连起来看就是合法从人民口袋里掏
钱给财团
第一条 "维持合理电价"没有了.变成促进能源转型、电业多元供给、公平竞争及合理经
营,保障用户权益...
=>以后没有合理电价噜.只有业者合里赚钱
第十条 再生能源发电业或售电业所生产或购售之电能需用电力网输送者,得请求输配电
业调度,并按其调度总量缴交电力调度费。输配电业应依其转供电能数额及费率,向使用
该电业设备之再生能源发电业或售电业收取费用。
=>台电拆分之后.内部成本外部化.原本拨一层皮.以后要剥三层皮了
第二十条 ....,电业监管机关为维持电力供应,得协调其他电业续经营。协调不成时,
得使用其电业设备继续供电。但使用发电业电业设备,应给予合理补偿。
=> "得"必须改成"应".合理补偿亦未明定.必须预防发电业联合停工要求涨价之情事
第四十五条 绿电自由化.但是绿电认购低落敢说不可能直供用户.当然还是卖给台电最赚钱
第六十条删除理由二、电业开放后,发电业非属公用事业,无须规范其合理利润,输配电
业及公用售电业之合理利润可于电价及各种收费费率之计算公式中订定,爰予删除。
=>民营发电业要爽赚噜.以前定不出来的合理利润.以后就定的出来吗.走着瞧
第五十二、五十三条 公用售电业依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减收之电费,得由各该目的
事业主管机关编列经费支应。
=> "得"必须改成"应".都自由化还要政策性负担??而且现在就做不到编预算了.还谈以后?!
第六十四条 发电业之全年纯益超过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时,应已超过之半数加强
机组运维与投资降低污染排放之设备,其余半数为投资再生能源发展之用。
=> 所以没超过25%就不用维护/降低污染以及投资再生能源吗.必须明定各电业合理利润.
建议皆为5%且不论盈余与否.都必须加强机组运维与投资降低污染排放之设备
第八十八条说明第三点 三、第二项明定电价稳定基金之来源主要包含公用售电业年度决
算调整后税后盈
余超过合理利润数、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电业捐助、企业捐助、基金之孳息及其他有
关收入等。
=>以后补助民间爽赚发电业不只是用电人噜.而是全民买单.政府不亏是资方打手
第八十九条 核发后端基金本来就有也在执行了.放进来是要充场面吗
第九十四条 核能发电设备应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运转。
=>以后剩下绿能与火力发电了.高碳排+低电力品质+高电价.错误的选民.错误的总统.错误
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