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性侵女外劳3次 沥青厂老板辩称对方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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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姓男子3年前1天内性侵所雇请的女外劳3次,一审原判他5年6月,但台南高分
院审酌他与被害人和解,赔了60万元,改判4年6月。
50多岁的张姓男子,开设沥青工厂,雇请女外劳,3年前某日上午9时多他利用
女外劳到房间整理东西时,不顾对方反对,性侵得逞。他当时未罢手,又强吻
并再性侵1次,隔天早上9时,又利用女外劳进入厕所时,把她推倒,第3次性
侵得逞。
案经检察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诉,台南地院判他应执行有期徒刑5年6月。
张上诉辩称没有性侵,有经过对方同意,女方因经济困难,每次性行为都有给
钱,共给1万8000元。他表示,有证人可指证被害人事后谈笑自若,无任何受
侵害反应,他愿受测谎,但对方拒绝测谎,显见是合意性交。
法官认为,被害人若缺钱,会向张的妻子或媳妇借钱,且张所说的性交给钱时
间也前后矛盾,未采信所辩。不过,因张和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60万元,台
南高分院改判4年6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