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电业法草案将发电业定义为“非公用事业”,电力的来源失去了公共性与公益性的约束,再加上缺乏配套的电价管制措施,在可预见的将来,电费必然失控,成为蔡政府的重大“失政”。
“公用事业”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就是自来水、电、瓦斯、石油、电信、下水道、垃圾清理、道路等,因为这是社会大众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资源、生命线,其重要性和公共性不言可喻;我国宪法中有大量的社会主义精神,宪法第108条规定,公用事业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县执行之,宪法第144条,“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之企业,以公营为原则,其经法律许可者,得由国民经营之。”
发电的公共性
过去大家认为,只要是公用事业都是国营或公营(省、县营),但近年的自由化,电信、瓦斯、甚至高速公路收费都改为民营,不赚钱的都没有民营,只剩下还有获利能力的电力事业,特别是发电一定赚,只要看一下各民营电厂的财报就知道了。现在电业法打着自由化,就是把台电赚钱的电厂民营化的“最后一哩”。
公用事业,不论公营或民营都有其“公共性”,也就是为了维持供需稳定,保障人民基本的需求,以及照顾偏远地区、扶助弱势等,公民营的公共事业对于有其公益产,即使赔钱都必须去做。像是公用事业的费率经常不是按照直接成本来计算,而是“均化”后,各地的费率均一,像全台湾的民生电费是一致的,不因在深山离岛而与城市有差异,但就电的成本而言,偏乡离岛的成本远比城市贵得多,但公用事业就要承担“截长补短”的责任。
公用事业有其“独占性、垄断性”,经常都是特许经营,有了公用事业的经营权,等于拿到了利润保障的权利,因为为了稳定、充分供应公用资源,公用事业必须是有一定的盈利,才能支撑下去,否则公用事业破产,就会造成“地动山摇”动摇国本的后果。
经济部把台电当提款机
台电是典型的公用事业公司,这几年宣称破产,这并非电业法之不当(电业法保障电业经营者合理利润),而是经济部等单位把台电当成提款机,如离岛建设、国军军眷电费、立法委员敦亲睦邻等,再加上台电经营不当,购买燃料成本过高,闲置电厂过多,核四盖不成也损失3千多亿,这不破产才怪。
草案欠缺电价管控机制
但是在行政院新修的“电业法草案”第2条第2款,竟然开宗明义把“发电业”列为“非公用事业”,将颠覆了过去所有的法令、公众认知、全世界共识。因为发电业解除了公用事业的定义,就是一般事业,完全由经营者自负盈亏,在资本家利润极大化的原则下,草案条文中缺乏有力的电价管控机制,发电业的售电费用就会无法控制。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发电成本不透明。目前台电和民营电厂的发电成本一直是不透明的,我们无从得知各电厂、机组的产能、产量、发电效率、营运成本等内部成本资料,我们更得不到外部成本(如二氧化碳排放、空气污染物排放、景观破坏、社区损害、辐射污染、健康风险,以及核废料处理等)以及灾害风险成本(如天然气储槽、管线泄漏爆炸,核电炉心熔毁等)。目前连公用事业都无法公开其成本,未来不论公营或民营,不是公用事业,更无法得知其成本。
二、免除应负的社会责任。公用事业有其特权,就会付出相对的社会责任,像各电厂的敦亲睦邻基金,都是基于电厂设置,对当地环境、生活品质、发展机会的负面影响,而采取必要的补偿机制,如果不再是公用事业,就像开一般的工厂,没有特别的社会责任。像《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第20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于核配予公用事业之核配额,应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费所产生之间接排放二氧化碳当量之额度。”所有的发电业都免除了碳排放的额度限制。
三、在新修条文中增加了“辅助服务费用”,也就是该电厂不能发电时由其他电厂来补充发电,这一制度在台湾从未实施,如果不配合“均化电力成本”(这次修法并没有把国际上采用各型电厂合理电力成本的“均化电力成本”纳入),会让电力成本更难以计算,也会让各发电业者漫天要价,把经营不善的成本转嫁到电价上。
四、电力调度失控。电力调度决定了电力的成本,如果某电厂被调度越多,其发电成本就越低,就像一辆车每天都开,每公里的成本就低,如果不常开,单位成本就越高。目前草案第9条规定的电力调度由输配电业执行,而在6年内电力调度仍由现在的台电公司“输配电业”负责,台电又有“发电业”,如何保障公平调度,如何监督、勾稽都是问题,可以想像未来至少6年内台电更是独揽电力产销的大权,比现在更加“合法化”。
五、假自由化产生的管理成本失控。这次修正电业法,把“台电组织”入法是最大的败笔,原先打着是要电业自由化,所以把台电拆分成三部分,发电厂会变成不知多少公司,输配电是台电的,公用售电部分也是台电的,再加上台湾电力公司“转型”成控股母公司,这里我们看不到有什么“自由化”的成分,但是未来“台电集团”会有更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高阶主管人数必然增加,现在一家公司的内部矛盾外部化,从管理上都是提高经营成本之处。台电从一个变成三头六臂,而且都有《电业法》的保障,再怎么亏损都是国家的,而且没有罚则、问责,集天下
宠爱于一身。全世界除了中国曾把国家领导人接班人林彪入法外,没有比这更荒谬的。
六、用户毫无着力点且无制衡电价机制。今天已是消费者主导的时代,然而电业法只有规定用户的义务,而用户的权益只由“电业管制机关”来维护,这对台湾这样从村里长到总统都是直接民选的民主国家而言,是一种“电力专制”,消费者只是台电眼中的“沉默羔羊”,未来即使电价不合理上涨,消费者也投诉无门,只要在民进党完全执政下,涨电价是必然的。虽然有草案中有“电价稳定基金”,但只有其名、收取来源,却无使用的规范与消费者监督的设计,这又将成为钱坑的名目。
要管制电价,最重要的是建立基准线,立委诸公与行政部门却未将台电现在的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的成本揭露,未来如何有比较的基准线?如果在修法期间都没有把具体的数据、事证收集齐备,未来电价要如何涨,就如何涨,这一切都是从“发电业为非公用事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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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法6~9年后,发电业与台电不得交叉持股!切割后恐怕是难逃财团分食命运!
现在连要财团等六年应该也不耐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