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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案释宪 捷运征地不能变盖商业大楼
2016-12-31 04:07联合报 记者林志函/台北报导
美河市开发案,监察院对台北市府依大众捷运法征收民地后,于同一计画核定土地盖商办大楼的法律见解与行政院相左,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昨天作出解释,指依大众捷运法征收的土地,不能在同一计画中办理联合开发。
大法官在七四三号解释文表示,捷运厂站外的土地,不能于同一计画一并征收,征收应另提计画。若以公益目的征收,又移转给第三人所有,易使征收权力遭滥用及图利特定人之疑虑。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表示,本件解释关键在于,盖捷运站所需土地依法可征收,但捷运站周边的毗邻土地,若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征收,应另提征收计画,“不能用一个计画做两个征收”。
大法官的解释,对未来的捷运联合开发有一定约束力。目前台北捷运的联开案几乎都已喊停,台中、高雄原有规画联开案,未来两地市府捷运在征收民地及将征地用于联合开发案,必须提出两份不同计画。
监察院四年前提案纠正北市府,调查过程中法律见解与行政院有歧异,遂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昨天的解释认同监察院见解。
吕太郎说,大众捷运站、捷运路线有高度公共利益,毗邻地有商业利益,若用同一计画一并征收,恐引起人民怀疑是否图利特定厂商,须加以限制。本件解释强调,征地盖捷运、联合开发不能在同一计画混淆,“勿用公共利益的外形,做可能会有商业利益的联合开发”。
大法官指出,征地若是盖捷运,主管机关不得将同一计画征收的土地办联合开发,也无权将土地所有权移转给第三人。
台北市政府一九九一年征地盖捷运小碧潭站、万隆站,八年后才公告核定联合开发计画,捷运工程局二○○一年与日胜生公司签投资契约,日胜生随后取得联合开发案建造及使用执照。
数名地主指控北市府强制征地,打行政官司并声请释宪。大法官日前作成第七三二号解释指出,国家为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地区发展等目的报请征收毗邻地,但毗邻土地移转给国家或其他私人享有,牺牲原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大法官宣告大众捷运法部分规定违宪。
声请释宪的地主已可根据第七三二号解释声请再审,法界人士指出,七四三号解释虽是统一解释,但美河市案原地主若因违背法令的见解败诉确定,仍可依本解释作为有利新事证声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