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DRMIX (约翰.史密斯)》之铭言:
: 其实老板们跟本不用怕违法
: 就算公司的规定有损害到劳工权益
: 只要有跟员工达成协议
: 并且签过同意书或契约
: 基本上员工就没办法检举公司了
: 当然员工可以选择不签
: 一切就是照规定走
: 只是以后年终就没你的份了
: 有的人年终一领就10几20万
: 是你敢不签吗?
《劳动基准法》
第 84-1 条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
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
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
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
及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