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徐永明 教育文化委员会-国民体育法修法

楼主: ra19900208 (没这必要)   2016-12-28 19:56:13
FB卦点说明:(正体中文 20 个字)
体育团体协会的理事席次应保障五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给体育选手
针对理监事的选任、财务于网站上公开等都应建立罚则
且可以重复开罚至其改善为止,但政院版“国体法”却漏了罚则
三月比赛,一月才有比赛用球可以练
移地训练要日本借巨蛋后来借不到只能在室外练球
FB连结:
https://www.facebook.com/polymh/videos/938858536213628/
FB内容:
【国体法修法没有加强罚则,只是没有牙齿的老虎】
 
今日教育文化委员会审查国民体育法修法版本,徐永明委员针对时代力量所提出的“体育
团体法草案”中部分条文,与政院版“国民体育法”相互对照,并提出质询。
 
徐永明委员指出,体育团体协会的理事席次应保障五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给体育选手,避
免理监事会议有过多政治力量等介入,且才有一定代表性,进而保障选手权益。徐永明委
员表示,中华奥会、中华体育运动总会及全国性体育团体应统一登记为法人,财务公开、
接受监督,而非只将中华奥会列为法人,其余等团体预决算只需送体育署备查,以健全有
关体育团体的监督机制。
 
徐永明委员表示,若未来只是单纯以“人团法”管理体育团体,那是否会出现如妇联会最
近的状况,内政部发函八次要求妇联会公开其财务状况,却遭置之不理。徐永明委员质疑
,若未来相同状况发生在体育协会、体育团体,在法律不完备的状况下,体育署真的有魄
力整顿、解散有问题的体育协会吗?
 
徐永明委员也指出,针对理监事的选任、财务于网站上公开等都应建立罚则,且可以重复
开罚至其改善为止,但政院版“国体法”却漏了罚则,只想根据第42条的处罚机制,以解
散、限期整理、停止补助与解雇职员等方式管理体育协会,但体育署未来真的敢直接解散
任何一个体育协会吗?最后可能只会成效不彰。徐永明委员呼吁,修法要完备,增加罚缓
机制,不要让新版“国体法”变成没有牙齿的老虎。
 
最后针对经典赛的组训事宜,徐永明委员表示,明年3月初就举行比赛,但棒协却还宣称2
月6日都可以再变动50人大名单,这样的比赛用人机制难道是在打假球、无心准备球赛?
徐永明委员也表示,棒协对于“比赛场地借用”与“比赛用球运抵时间”的规划都漏洞百
出,让球迷非常不满。徐永明委员认为,棒协的问题就是大多数全国性体育团体问题的缩
影,只有体育署硬起来完整修正“国体法”,才能保障选手权益与国家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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