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统一见解:食品搀伪有罪 最重囚7年
联合新闻网作者记者林志函、白锡铿╱连线报导 | 联合新闻网 – 2016年12月3日 上午
3:10
最高法院刑庭会议昨决定,在食品搀伪、假冒或违法添加物,不论是否危害健康,均依食
安法论处,最重可处七年徒刑,并科八千万元罚金。此一见解对法院审理食安案件有重大
影响。
最高法院此决定源于三年前国内发生一连串食安事件,不肖业者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涉
嫌长期添加未经许可的添加物,用劣质品混充优质品,或者拿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欺骗
消费者,影响消费者的权益。
立法院虽为此修正食安法,删除旧法“致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实务上,法
院判决仍存在不同见解,一是只要有搀伪假冒行为,或违法添加未经许可之添加物,就构
成违反食安法。一是认为要“致生危害人体的危险”才构成,法律见解歧异引起外界批评
。
由次类似争议时有所闻,加上检察总长为争议案件之一的富味乡食品搀伪案,提起非常上
诉,促成最高法院召开刑庭会议。富味乡标榜卖纯黑芝麻油,却在产品掺入黄麻油、特黑
油,一、二法院见解不同,二审认为不危害健康,不构成违反食安法,依诈欺取财罪轻判
。
昨天与会四十名法官一致赞同通过,通过新决定统一见解,创下刑庭会议纪录。刑庭会议
决定,食安法修正是为维护国人健康、消费者权益,只要在食品中搀伪、假冒或添加未经
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就构成违反食安法。不过,富味乡案不受新见解影响。
最高法院指出,最高法院通过新决定后,虽撤销本案定谳判决违背法令的部分,但过去最
高法院的刑庭会议曾决议,非常上诉只能作对被告有利的判决,昨天的刑庭会议决定对富
味乡不利,无法加重改判罪名及刑度,只能纠正原判决。
法界人士表示,最高法院的决议、决定,对一、二审都具有拘束力,例如仍在上诉中的顶
新混油案,一审彰化地院判无罪,目前上诉台中高分院,未来有机会因最高法院此一决定
逆转。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长郭同奇表示,依最高法院此一最新见解,对一、二审法院具有实质拘
束力,未来相关案件都会依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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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二化工、顶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