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重新检讨宗教团体免税及从事公益慈善活动

楼主: purue (purue)   2016-11-19 11:56:55
http://join.gov.tw/idea/detail/5dd503e5-44d8-4fe6-aac3-ecd86b3b5a06
提议内容或建议事项
人民有集会结社及信仰宗教之自由,而目前现行规定,人民得申请组成宗教团体,并享有
所得税法、营业税法、房地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交易税法等相关若干优惠税务减免。
近年有若干宗教团体借由宗教活动名义进行财产购置以及政治活动,而脱离宗教团体的设
立宗旨,规避对不特定大众募款应经由公益劝募条例相关规范申请后经许可为之。本案非
主张宗教团体即有规避法律进行募款、募资或假借宗教暗自为政治服务之实,而是主张台
湾国内对宗教团体之规范,显有阙漏不足。
本案建议如下4点:
1. 针对宗教团体从事政治活动,进行严格的规范。
理由:宪法虽规范宗教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然宗教自由之实践,为人民之消极自由,
属于抵抗外力干涉的权力,自不得以宗教教义为由干涉或侵害他人基本权利与实质利益。
2. 宗教团体财务需强制进行第三方财税签证,以利公开责信,对捐赠人及社会大众负责

理由:宗教团体财务状况,除经手之内部承办人员及理(董)监事等外,其余公开资讯不
足,对于是否有经费未依规定滥用、挪用或违反组织章程内设立目的等状况皆不易查明,
因此建议经由第三方财税专业人员查证并连带负责。
3. 限制宗教团体直接进行公益慈善、文化教育及社会福利等事业,应另成立公益社团法
人或社会慈善财团法人基金会等社团组织,交各专责主管机关监督。
理由:宗教团体虽为非营利组织,然基于政教分离、宗教自由、宗教宽容、社会福利工作
具有高度专业性等考量,皆不宜由宗教团体直接从事上述公益慈善活动,且宗教团体往往
有经由上述活动影响甚或侵害他人基本权利之虞。因此建议宗教团体应另委托具有专业背
景之社会福利机构、组织或人员,并以合法信托单位作为第三方稽核单位,以杜绝以教义
对专业公益慈善活动进行干涉。又对于其教义传播与实践,宗教团体应另成立宗教教育学
院或其他类似机构,并限制仅得办理有关其宗教教育活动相关业务。
4. 取消宗教团体免税规定,除捐赠、信托办理公益团体之相关支出外,其余所得及孳息
应直接扣税,并以加重税率计算。
理由:宗教团体所获得社会资源对国家无实质帮助,且对其他社会福利慈善机构之资源募
集、分配产生排挤效应,而政府往往仍须经由各项基础建设、资源投入维护宗教团体及其
会员之宗教与集会结社自由。因此政府应经由加重对其课税,以免宗教团体未课税又搭便
车使用公共资源。
利益与影响
1. 宗教团体所得金钱与财产,可直接委托或信托投入公益慈善活动;或者可直接课以一
定比例税金,增加国家税收并进行财富重分配。
2. 减少宗教团体借由庞大资源投入公益慈善活动宣传教义,而干涉或侵害他人信仰与生
活之基本权利。并让各人民团体或组织之运作回归组织章程、专业理性及业务发展需要。
3. 减少宗教团体不当募集资金并从事政治活动的可能性,落实政教分离原则,实践宗教
宽容,维护多元民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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