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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不应成为同性议题的工具
2016/11/16 14:12
易新福/司法事务官
近年,同性团体在名人的代言、加持之下,有谓赞成一夫一妻的“基本教义派”充其量只
占社会组成家庭的一小部分。但著名的民调机构盖洛普与教学研究机构加州大学洛杉矶分
校威廉姆斯学院合作,在2013年对美国多达206,000人为统计,发现有百分之3.5的人自我
认同是同性、双性恋或跨性别者;在台湾,由中研院主持,在2012年对2,134人所做“台
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第六期第三次调查计画”中,结果显示有百分之0.2的受访者认为自
己的性倾向是同性恋、百分之1.7认为自己的性倾向是双性恋。也就是说,台湾地区认同
自己是同性恋或双性恋者,占总数的百分之1.9。
依研究及统计结果可知,不论在西方国家或是台湾地区,同性恋仍属少数群众,并非主流
。因此,同志团体所谓的“基本教义派”,仍是社会的主要结构,没有疑义。
尚不论国内法律,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项规定“所有关系儿童之事务,无论是
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关所主持,均应以儿童最佳利益为优先考
量。”可知,儿童收养议题,关注的是儿童的最佳利益。儿童身心是不成熟且需要特殊保
护及照料的,在还没有充分的实证研究之下,由两位同性男女,断然改变传统的家庭概念
,让儿童在一个充满社会争议性的家庭中成长,对儿童是否有利、是否有利益于儿童的教
育成长及健全其人格发展,极有疑问。
成人有权自我、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同性家庭。但社会对同性组成家庭尚无共识的今日
,把无选择权的儿童拉进争议漩涡之中,是伤害儿童还是有利儿童、儿童能否抵抗环境对
其家庭的评价、对儿童的成长又有何影响,实值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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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真恐怖,不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