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议长贿选案声请释宪 二审驳回李全教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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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南市议长李全教涉及议长贿选刑事官司,今年四月,台南地院认定他“行
求贿选”、依违反公职人员选罢法判他4年徒刑、褫夺公权5年。李上诉二审,
并与律师团向合议庭声请释宪。(资料照,记者洪瑞琴摄)
〔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台南市议会前议长李全教涉及议长贿选刑事官司,
今年四月,台南地院认定他“行求贿选”、依违反公职人员选罢法判他四年徒
刑、褫夺公权五年。李上诉二审,并与律师团向合议庭声请释宪。
今天上午九点半许,台南高分院继续开庭,对于李全教声请释宪,合议庭审判
长林英志宣布依法驳回李全教一方声请释宪及传讯学者专家的请求。
今年十月中旬,李全教与律师主张公职人员选罢法并未规范直辖市正副议长选
举;南市议会组织自治条例指有投票权选正副议长的议员,是需宣誓就职后的
议员,在议长选举之前,议员尚未宣誓就职,他如何向没投票资格的议员行求
贿选?一审在没有直接证据下,以违反选罢法判李全教有罪,于法不合,请二
审法官声请释宪。
林英志说明,依照宪法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并依公布施行的法律作为审判
依据及刑法罪刑法定主义,法官不得认定法律违宪而拒绝适用,对于李全教与
律师所提声请释宪理由,最高法院法官在九十年度第六次刑庭会议指对于自治
条例等各项法律争点,涉及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规范的明确性,本属法官适用
法律的职权,因此驳回李全教声请释宪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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