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
猫眼窥视邻女 没工具不起诉
〔记者黄捷/台北报导〕谢姓男子见时值双十年华的女邻居“小萍”颇有姿色,每每从小
萍家门口经过时,会从门上的猫眼往屋内窥视,有时还将耳朵贴靠门上偷听屋内动静,小
萍发现后气得提告。士林地检署认为谢男未使用工具,不符刑法妨害秘密罪构成要件,处
分不起诉。
耳朵贴门听动静
处分书指出,26岁谢男与小萍是新北市同栋公寓邻居,今年7月间,谢男多次从小萍住所
大门上设置的猫眼往屋内偷窥,并将耳朵贴附在大门上偷听小萍谈话;小萍报警,控告谢
男涉嫌妨害秘密罪,警方制作笔录后将案件移送法办。
刑法第315条之1第1款妨害秘密罪规定,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
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万元以下罚金。
检方认为,谢男是用眼睛和耳朵,而非利用工具或设备,不符合该法规定要件,故未传唤
2人到庭补陈述,直接处分不起诉。
律师余信达表示,谢男虽不构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但从猫眼若能看到卧室、浴室、厕所或
更衣室等处,足以妨害小萍隐私,仍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3条,最重可处6000元罚锾;
此外,小萍可在事发2年期限内,循民事途径主张隐私受到侵害,向谢男提起民事诉讼求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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