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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叶庆元谈法论政重批转型正义蒙上滥权不义的污渍,叶庆元律师引述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理由,接着引用大法官释字第368号解释(略了)大法官宣布不再援用行政法院60年判字305判例避免行政机关针对同一事件,不断做出相同之处分导致陷入-处分 救济 撤销 重为处分的无限回圈,叶庆元律师也呼吁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应直接声请大法官针对党产处理条例合宪性做实质审议,才得以挽救台湾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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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倒退】
早在民国83年的大法官第368号解释,大法官就已明确指出:“行政法院所为撤销原决定及原处分之判决,系指摘其适用法律之见解有违误时,该管机关即应受行政法院判决之拘束。”大法官并进一步宣布行政法院60年判字第35号判例不再适用,以免行政机关针对同一事件,不断做出相同之处分,导致行政处分相对人陷入“行政机关做成行政处分、人民提起行政救济、法院撤销原处分、行政机关再做成相同处分”的无限循环,进而侵害人民的诉讼权。党产委员会今日的作为让中华民国的人权法治一举倒退22年,实在是令人瞠目结舌。……
为了避免本案落入“处分、救济、撤销、重为处分”的无限循环,笔者呼吁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应该直接声请大法官针对《党产处理条例》之合宪性进行实质审议,并且请大法官做成暂时处分,暂停《党产处理条例》之执行,才能阻止党产会的违法恶行,并挽救台湾之法治于倾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