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中国人大释法 形同取消香港本土派议员资格

楼主: fta168 (55)   2016-11-07 1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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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释法形同取消香港本土派议员资格
2016年11月07日11:05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61107/983522/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早以全票通过香港行政特区《基本法》第 104条
的解释草案,稍后中国官媒新华社随即发文说明解释草案内容。释法文本内容列明,宣
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
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
宣誓人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
释法内容形同宣告香港“青年新政” 2名议员宣誓无效、丧失资格,也不得重新宣誓。
另外,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
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
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104条
所规定的宣誓,是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
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
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李飞随后在北京举行记者会表示,香港自古以来是中国一部分,法
定公职人员必须符合基本法 104条,而主张港人自决本质上也是港独。这项表决被认为
是中国强力压制“港独”的表态,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先前曾表示,不能让港独份子
当立法会议员:“港独言行严重触犯一国两制的底线,违反国家宪法,在这个问题上没
有任何退让空间。这项释法动作因香港新科立法会议员梁颂恒与游蕙祯而引起,两人日
前在香港立法会宣誓就职时,没有照规定誓词,而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念成支那,并展示
写“香港不是中国”英文标语,被认定宣誓无效,两人数度重新宣誓都被挡。对此争议
,香港政府要求司法覆核,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主动插手释法,破坏香港
司法独立,香港民主派团体昨发起游行,抗议北京侵害一国两制,至少1.3万人参与。
新华社刊登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在会议上的演说全文,张
荣顺表示,上个月12日,香港立法会议员宣誓仪式上,有议员篡改誓词,“蓄意宣扬港
独,并侮辱国家和民族”,香港社会、立法会、香港政府之间,对于宣誓是否有效产生
歧见与争议。考虑到争议涉及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文的正确理解和执行,“为有效打击
和遏制港独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和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繁荣稳定”,人大提出释法草案,而对草案的说明如下: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参选或者出任香港特别
行政区有关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解释文中引述1984年邓小平的指示“港人治港”的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以爱国者为
主体的港人”来治港。香港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
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都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誓词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香港公职的法定要
求和条件。解释文还宣称,推动“港独”,属于香港基本法第23条禁止的“分裂国家行
为”,宣扬港独者没有参选及担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且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香
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的“依法宣誓”至少有4个层次的含意,第一,未依照法定程序,
公职人员不得就职,也不得行使职权;第二,宣誓人的行为方式必须真诚、庄重,誓词
必须准确;第三,如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基本法第104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
宣誓人故意改动、歪曲誓词,也应认定该宣誓行为不符合要求,从而宣誓无效,宣誓人
即丧失就任资格;第四,宣誓必须有监誓的安排。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
,相应地也具有对宣誓是否有效作出决定的权力。对故意违反宣誓要求者,不得为其重
新安排宣誓。 
人大解释草案详细内容:人大释法:不真诚不庄重宣誓就丧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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