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43
键盘智财法组的鲁蛇看到推文讨论二创有无侵权之类的讨论的沸沸扬扬
本鲁来提供一些想法
要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的侵害,简略来说可以分成两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原著作人之著作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第二个部分:被控侵权之著作是否构成侵权
就第一个部分而言,金庸的小说本身具有原创性,应为著作权保护之客体无疑
第二个部分而言,被控侵权之著作是否构成侵权?
而所谓著作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著作须具接触行为及表达之实质近似,始构成侵权
首先要先确定被抄袭者之著作为表达而非思想(这是所谓思想与表达区分原则)
著作权所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及于思想本身。
以本鲁看完金庸全套小说的经验认为,金庸的小说是属于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
所以通过第一道关卡的检验
其次,被告必须有接触或实质相似的抄袭行为
接触的部分相信会用金庸小说的角色名称
依照正常情况,可以认为被告有合理机会或是可能有见闻金庸的著作
第二关的检验应该也是PASS
最后一关则是以著作的“质”或“量”加以观察
如果两者之间相似程度颇高或属著作之主要部分,才算是构成侵权
因为本鲁没看过所谓“侵权”的著作
但依照新闻报导所言,只是抄袭主角的名字,内容并不相同的话
难以认定两者间具有相似程度,或是抄袭著作之主要部分
所以就著作侵权的部分可能难以认定算是著作侵权。
但是就利用金庸笔下人物名称另为创作,是否属于侵犯金庸的改作权(俗称二次创作)
就有待商榷了
而所谓改作权,是指以翻译、编曲、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为创作之情形
例如把小说翻译成外文、改编成剧本、改作成漫画......等等
今天被告是利用金庸笔下的人物自行创作一部完全无关的校园小说
就单纯文义解释上也可能构成侵害金庸的改作权
但是就实质认定的部分,利用他人的角色名称创作,是否属于改作,本鲁没办法给结论
就像人二去盗其他创作者的“梗”一样
观感不佳但是是否真的侵害著作权就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了
本鲁才疏学浅,不过看到关于智财法相关的问题就想来讨论一下
如果板上有更高竿的神人要打本鲁脸,还请打小力一点!
本鲁一定立马下跪求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