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ncossincos (三角/_\)》之铭言:
: 你们这些鲁蛇
: 你们这些考不上法官的鲁蛇
: 法官这样判,都是根据法条,
: 法律是要有最严格的标准才能够成立
: 罪刑法定主义 不符合条文就是无罪推定
: 最低的道德标准=法律
: 否则像你们这些鲁蛇随随便便根据自己喜好一时爽快
: 就认定别人犯罪,岂不是天下大乱???岂不是白色恐怖???
: 这样的话跟对面的大陆共产国家威权有什么不同呢
法官的见解是27年沪上字第54号判例:刑法上之未遂犯,
必须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始能成立,此在刑
法第25条第1项规定甚明,同法第321条之窃盗罪,为第320
条之加重条文,自系以窃取他人之物为其犯罪行为之实行
,至该条第1项各款所列情形,不过为犯窃盗罪之加重条件
,如仅着手于该项加重条件之行为而未着手搜取财物,仍
不能以本条之窃盗未遂论。
意思就是说,侵入住居窃盗的“侵入住居”只是加重要件
,如果你只着手“侵入住居”的话,不算窃盗的着手,法
官只是照着判例见解去判。
不过,要说法官是完全照法条判,我也不觉得,刑法第25
条第1项并没有定义怎样算着手,都是靠实务、学说补充的
,关于着手有一大堆学说,法官就是挑着其中自己觉得比
较合理的见解去判决,如果本案采通说的“主客观混合理
论”也不是没有解释成窃盗着手的空间的,就是看你怎么
讲而已。
我知道很多人看不懂,所以说结论:
怎样算着手,刑法并没有规定,法官可以依自己的见解来
解释;而犯罪类型那么多,也不太可能去统一规范,说是
法条的问题,个人也不太赞同,况且,实务很多被批评的
地方,就是解释法条并不合理,虽然法条不会反抗,但也
一直把责任推给法条,对法条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