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湾法官这样判! 偷东西没到手无罪

楼主: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16-10-24 08:46:00
※ 引述《sincossincos (三角/_\)》之铭言:
: 你们这些鲁蛇
: 你们这些考不上法官的鲁蛇
: 法官这样判,都是根据法条,
: 法律是要有最严格的标准才能够成立
: 罪刑法定主义 不符合条文就是无罪推定
: 最低的道德标准=法律
: 否则像你们这些鲁蛇随随便便根据自己喜好一时爽快
: 就认定别人犯罪,岂不是天下大乱???岂不是白色恐怖???
: 这样的话跟对面的大陆共产国家威权有什么不同呢
法官的见解是27年沪上字第54号判例:刑法上之未遂犯,
必须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始能成立,此在刑
法第25条第1项规定甚明,同法第321条之窃盗罪,为第320
条之加重条文,自系以窃取他人之物为其犯罪行为之实行
,至该条第1项各款所列情形,不过为犯窃盗罪之加重条件
,如仅着手于该项加重条件之行为而未着手搜取财物,仍
不能以本条之窃盗未遂论。
意思就是说,侵入住居窃盗的“侵入住居”只是加重要件
,如果你只着手“侵入住居”的话,不算窃盗的着手,法
官只是照着判例见解去判。
不过,要说法官是完全照法条判,我也不觉得,刑法第25
条第1项并没有定义怎样算着手,都是靠实务、学说补充的
,关于着手有一大堆学说,法官就是挑着其中自己觉得比
较合理的见解去判决,如果本案采通说的“主客观混合理
论”也不是没有解释成窃盗着手的空间的,就是看你怎么
讲而已。
我知道很多人看不懂,所以说结论:
怎样算着手,刑法并没有规定,法官可以依自己的见解来
解释;而犯罪类型那么多,也不太可能去统一规范,说是
法条的问题,个人也不太赞同,况且,实务很多被批评的
地方,就是解释法条并不合理,虽然法条不会反抗,但也
一直把责任推给法条,对法条是不公平的。
作者: qekezfeed (Mars)   2016-10-24 08:48:00
随便你说 我能说不吗
作者: angraer (>.^)   2016-10-24 08:50:00
实务一直没有采主客观混合理论吧?(指高等法院的判例,地院大家都懂的)
作者: jennywalk   2016-10-24 08:51:00
所以也可以主张,挖门进去只是找屋主泡茶聊天? 觉得这些文字好深奥,真的不太能理解 ~~"
作者: w3160828 (kk)   2016-10-24 08:52:00
挖门进去违反正常人思考逻辑...
作者: angraer (>.^)   2016-10-24 08:53:00
可以这样这张啊,只是毁损跟侵入住居一样跑不掉啊
作者: partner (迎接新生活)   2016-10-24 08:54:00
简单的说,是法院自已定的标准,不是法条的问题
作者: ttn851227 (beyond218)   2016-10-24 08:55:00
让我想到疯电视有一集 有个人被起诉抢银行 被告一直说
作者: angraer (>.^)   2016-10-24 08:55:00
犯嫌还是有成立其他犯罪,只是加重窃盗构成要件不该当,
作者: jennywalk   2016-10-24 08:55:00
记得小时候有小偷趁午休从我家后门进来,我爸拿扫帚追赶。后来没追到也没抓到,所以我对这种入侵议题都会关注。 真希望小偷还是有受应有罚则。只是媒体带风向。
作者: ROBrandenbur (随便)   2016-10-24 08:58:00
主观太难认定 民众却人能洞悉别人在想什么
作者: ponguy (●胖盖●)   2016-10-24 09:00:00
民众比112考上司法官的更具有上帝视角 不给他们判太可惜了
作者: w3160828 (kk)   2016-10-24 09:03:00
不然你以为陪审团制是谁在审
作者: floatandy (飘浮漫游者)   2016-10-24 09:04:00
8楼P大错误…版主正确!白话解释…加重窃盗罪组合是:窃盗+法定加重情形!刑法逻辑上设计成需要有窃盗为第一步;才可以再第二步讨论有没有Level Up成更重的加重罪!回到这个新闻案例来看,窃盗根本还没开始>>>没窃盗“本体”>>>无法讨论“依附”的加重罪!
作者: dkramses   2016-10-24 09:05:00
别再陪审制了 拿陪审制出来嘴之前 先去看看美国运作现况
作者: colbert0626 (小华)   2016-10-24 09:05:00
楼上说的太贴切...
作者: floatandy (飘浮漫游者)   2016-10-24 09:06:00
但是如果有其他毁坏或跟屋主打斗部分…伤害罪、毁损罪…等其他部分会“有罪”18楼大误…我国是欧陆法律体系…不是英美法律体系!只有英美法律体系国家才有陪审团制度
作者: sjory (我是肥企鹅...)   2016-10-24 09:43:00
你直接提82年2次形庭决议不就好了
作者: ltdf (小孟)   2016-10-24 09:45:00
有利被告的解释不用法条规定
作者: nicolaschen2 (ii)   2016-10-24 09:57:00
楼上放弃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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