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服务生拿到200元小费?老板怒告员工侵占

楼主: justin531xx (吉他手 喵喵)   2016-10-14 10:37:41
发文的为了两百块
你知道店家的辛苦FB粉丝团关闭了吗?
http://i.imgur.com/JZjXbCc.jpg
气人
实在太恶劣了啦
害我想去应征工作找不到
好险在宜兰人找工作的公开资讯里面找到可以应征的公开资讯
谢谢宜兰人找工作,给爱羊的人一个工作机会
http://i.imgur.com/4usOSuk.jpg
http://i.imgur.com/ZYkDblo.jpg
※ 引述《Mayinggo (马赢狗)》之铭言:
: ※ 引述《mquare (爹卡路恰)》之铭言:
: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013/792501.htm?from=fb_et_news
: : 服务生拿到200元小费算谁的? 老板怒告员工业务侵占
: : 因为200元告上法院?一间羊肉炉的服务生收到客人给的小费,但老板却认为该笔费用属
: : 于店家的,因此怒告服务生业务侵占,双方为了200元撕破脸。
: : 判决指出,宜兰一间羊肉炉的张姓外场服务生在去年10月,替一组客人买单后,收到对方
: : 给的200元小费。但他的老板却认为服务生是负责上菜和结帐业务,小费应该属于店家所
: : 有,因此控告张涉嫌业务侵占,检察官也提起公诉。
: : 被告的张男指称,他并没有和店家有“店员须将客人所交付之小费全数交予店家”的约定
: : ,且当日收到客人的200元,是因为自己服务态度良好所得到的小费,并不算是店家的财
: : 物。
: : 宜兰地方法院审理认为,这笔小费和店家对客人收取的10%服务费不同,是客人出于自由
: : 意愿、额外给的,属张男所有,因此不构成业务侵占,最后判他无罪。
: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裁判字号】 105,原易,6
: 【裁判日期】 1050929
: 【裁判案由】 业务侵占
: 【裁判全文】
: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5年度原易字第6号
: 公 诉 人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 被   告 张哲豪
: 选任辩护人 林恒毅律师
: 上列被告因业务侵占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5年度侦续字
: 第25号),本院判决如下:
: 主 文
: 张哲豪无罪。
: 理 由
: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张哲豪任职于宜兰县○○镇○○路00号
: 告诉人吴晋所经营之“长疆羊肉炉”,负责上菜及收款结帐
: 等外场服务生之工作,为从事业务之人,竟意图为自己不法
: 所有之犯意,于民国104年10月19日23时25分许,在店内将
: 真实姓名、年籍不详之成年客人所支付之小费新台币(下同
: )200元,变易持有为所有而予侵占入己。嗣因告诉人调阅
: 监视器画面,始悉上情。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条第2项之
: 业务侵占罪嫌。
: 二、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再
: 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者,即应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
: 154条第2项、第301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又事实之认定,
: 应凭证据,如未能发现相当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不
: 能以推测或拟制之方法,为裁判基础;且认定不利于被告之
: 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积极证据不足为不利于被告事实之认
: 定时,即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另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
: 据,虽不以直接证据为限,间接证据亦包括在内,然而无论
: 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其为诉讼上之证明,须于通常一般之
: 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者,始得据为
: 有罪之认定,倘其证明尚未达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怀疑
: 存在而无从使事实审法院得有罪之确信时,即应由法院为谕
: 知被告无罪之判决(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号、30年上字
: 第816号、76年台上字第4986号判例参照)。次按检察官就
: 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之方法,刑事诉
: 讼法第161条第1项定有明文。因此,检察官对于起诉之犯罪
: 事实,应负提出证据及说服之实质举证责任。倘其所提出之
: 证据,不足为被告有罪之积极证明,或其指出证明之方法,
: 无从说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基于无罪推定之原则
: ,自应为被告无罪判决之谕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 号判例要旨参照)。
: 三、公诉意旨认为被告涉犯上开罪嫌,无非系以被告于警询、侦
: 查中所供述:伊有于上开时间、地点收受客人所交付之200
: 元等语,及证人即告诉人吴晋于警询、侦查中之证述、证人
: 即“长疆羊肉炉”店员蒋圣伟、朱彦勋于侦查中之证述、“
: 长疆羊肉炉”店内监视录影光盘1片暨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检
: 察署检察官勘验光盘笔录1份等为其主要论据。
: 四、讯据被告坚词否认有何业务侵占之犯行。辩称:伊与告诉人
: 间并未有“店员须将客人所交付之小费全数交予店家”之约
: 定,且当日伊自客人处所收受之200元,系客人因为伊服务
: 态度良好而赠与给伊的小费,并非为店家所有之财物等语。
: 经查:
: (一)被告当日于“长疆羊肉炉”店内担任外场工作,有至桌边替
: 客人服务买单,将客人所支付之价金转交柜台找零后,再将
: 找零拿回客人桌边交予客人,而该买单之客人于被告欲交付
: 其找零时,挥手示意但并未说话,同桌另一客人则叫被告过
: 去,将其中一部分钞票拿起来后,留下200元予被告,嗣被
: 告即将该200元收为己用并予以花用等情,业据被告于警询
: 、侦查及本院审理中供承明确,核与证人即告诉人于侦查中
: 之证述相符,并有“长疆羊肉炉”店内监视录影光盘1片暨
: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勘验光盘笔录1份在卷可稽
: ,是被告确有于上开时间、地点收受客人所交付200元之事
: 实,堪以先予认定。
: (二)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 擅自处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变持有为不法所有之意
: 思为其构成要件。若未持有他人所有物,仅依约定应给付他
: 人之物而未给付,则系民事上违背履行契约问题,与侵占罪
: 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75号判决要旨可参
: )。是本案首应审究者,即系该笔小费是否为客人致赠店家
: 之财物而由被告为店家持有保管者。衡诸一般社会通念,客
: 人于消费后给予之小费,除系于消费金额中约定包含之10%
: 服务费,或客人以口头明示或直接投入店家所设置于柜台等
: 处之小费箱而默示给予店家者外,应系指给予服务生消费额
: 以外的赏钱,以作表扬个人之用者。而本案中该笔小费并非
: 店家与客人就消费金额约定内含之10%服务费,乃系客人出
: 于其自由意愿额外给予乙情,业据被告供承明确,并与证人
: 即告诉人之证述相符(见警卷第5页背面);而一般客人要
: 支付小费,可能会给柜台或给点酒水的人,证人蒋圣伟与证
: 人朱彦勋偶尔也都会遇到客人给予小费,证人蒋圣伟会推辞
: 说不用等情,业据证人蒋圣伟、朱彦勋于侦查中证述綦详(
: 见105年度侦续字第25号第15页背面至第16页),然该桌客
: 人于支付小费时,并未以言语明示要将该笔小费赠与店家,
: 或将该笔小费交予柜台收银人员,乃迳将该笔小费交予被告
: ,是综观前开事证,要难认定客人当时系有要将该笔小费支
: 付予店家之意思;而参被告于警询、侦查及本院审理中所供
: 称:伊当日有服务该桌客人,有上菜、送锅,最后帮客人桌
: 边买单等语,则被告所辩客人系欲该笔小费赠与被告等语,
: 即非全无可能。则于事证碍难明确之情况下,依据罪疑惟轻
: 原则,自应为对被告有利之认定,即认客人当时所交付之小
: 费200元系赠与被告所有者,则被告自客人收取之小费,已
: 因客人赠与被告而为被告个人所有,与告诉人并无相关,纵
: 告诉人与被告间曾有“店员须将收取之小费全数交于店家”
: 之约定,亦不因被告与告诉人间之约定,即得认为客人交付
: 小费予被告时,此笔小费已属告诉人所有而由被告负保管责
: 任。准此以言,被告并未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揆诸前开最高
: 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75号判决要旨可知,被告迳将该200
: 元收为己有予以花用而未将该笔小费交付告诉人之行为,即
: 与业务侵占罪之要件不合,自无由以该罪相绳。至被告与告
: 诉人间若果有告诉人所指“店员须将所收受之小费全数交于
: 店家”之约定,被告未依约将该笔小费交予告诉人,乃属被
: 告未履行民事上契约之问题,告诉人得另寻民事途径救济,
: 并此叙明。
: 五、综上所述,公诉人所据之积极证据并未达于通常之人均不致
: 有所怀疑而得确信为真实之程度,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确
: 有公诉意旨所指业务侵占犯行之确信,而仍有合理怀疑存在
: 。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资证明被告确有上开公诉意
: 旨所指之犯行,则本件不能证明被告犯罪,依法自应为无罪
: 之谕知。
: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01 条第1 项,判决如主文。
: 本案经检察官张立言到庭执行职务。
: 中 华 民 国 105 年 9 月 29 日
: 刑事第三庭审判长法 官 王耀兴
: 法 官 林惠玲
: 法 官 吕俐雯
: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收受本判决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
: 应叙述具体理由。若未叙述理由者,应于上诉期间届满后20日内
: 向本院补提理由书状(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本)。
: 书记官 陈苍仁
: 中 华 民 国 105 年 9 月 30 日
: 哲豪QQ
: 可不可以不要付服务费给店家
: 反正也不是给服务生
作者: franktpmvu (fch)   2016-10-14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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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teryou (水泥)   2016-10-14 10:46:00
先帮你QQ
作者: sionxp ( )   2016-10-14 10:48:00
爽 两百也要
作者: rain2000 (heavy rain)   2016-10-14 10:53:00
检察官搞毛 这也要公诉 被法官骂
作者: t0kyohot (天天弹出来)   2016-10-14 11:02:00
备份 尼坏坏
作者: d8711013 (d8711013)   2016-10-14 11:16:00
检察官可以依职权不起诉,这样也起诉,唉,台湾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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