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立法院落泪!挡人财路 林淑芬哽咽宣读“

楼主: zzogdoll (是新泄停疯)   2016-10-11 11:46:51
※ 引述《yoyoflag (废文战神)》之铭言:
: 我比较想知道
: 当时立法时
: 为何要规定 三年就一定要出国一次?
: 是有什么良性考量?
: 还是真的就单纯 为了图利黑道仲介业者
: 所以官商勾结 做了这样的立法 来剥削外劳呢?
: 有没有懂这条法律的
: 可以解说一下 立法当时为啥要规定 三年一定要出国一次?
简单说
这是立法时程前后的问题,过去移工只要连续待在台湾5年就可以归化
成呆湾郎但过去《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法早就已经排除依《就业服务
法》引进的移工适用性,也就是说这些移工们并不适用于归化的规定
《入出国及移民法》第 23 条(节录):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
经签证核发机关加注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签证入国之外国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居留,经许可者,发给
外侨居留证:
一、配偶为现在在台湾地区居住且设有户籍或获准居留之我国国民,或经
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国人。但该核准居留之外国籍配偶系经中央
劳工主管机关许可在我国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
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请。
《就业服务法》第46条:雇主聘雇外国人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之工作,除本
法另有规定外,以下列各款为限:
八、海洋渔捞工作。
九、家庭帮佣及看护工作。
十、为因应国家重要建设工程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
之工作。
*全台60万移工 约有37万是产业外劳 约20多万是家庭看护
再著,不管雇主要不要继续聘用同一位移工看护,依照规定,本来每3年需
要重新办理,因此,这项法条的修订只会让移工不需出国就可以更简便的方
式在台湾办理续聘。
结论:每三年出国一日这项规定,大家可能不知道的是,就算移工表现良好,
雇主也想留,她还是得出国再回国,每次这样的来回都会被海外仲介收一笔
10万到20万的仲介费,不管是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都一样,这笔费用是没有
标准的,我记得好像是越南,海外仲介甚至是压着外劳签本票后才能入境台湾
假设移工每月工资一万多,她每三年的工资大概得花1年多才能把仲介费还清
试问各位,每三年只能拿到两年的工资,你愿意吗?
至于这笔仲介费照理说跟国内仲介没关系,为何他们会一起反弹呢?
这我就不能再说了...怕到时我也要发不自杀声明惹
作者: hihimen (aa)   2016-10-11 11:47:00
立委有股份的呀
作者: Teng0615 (吸水的好毛巾)   2016-10-11 11:48:00
立委有抽成啊 妈的来台湾赚钱要六千美金,前面都在环前
作者: akirakid (子连れ狼ー仔猫篇)   2016-10-11 11:52:00
高调
作者: DWR (罗杰)   2016-10-11 11:52:00
外劳一般前面一年多就是在还钱啊 所以很多撑了一年之后就偷跑因为他们发现这样慢慢赚未来还要给仲介抽太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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