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
竞业禁止补偿 不得少于原工资50%
〔记者黄邦平/台北报导〕劳动基准法去年底修法加入竞业禁止条款,劳动部今天公告修正劳基法施行细则,明定在竞业禁止期间,雇主对受限制的劳工每月补偿金额应不低于离职时月平均工资50%,至少要足以维持生活所需。
科技业、金融业等不少行业都会要求员工签署竞业禁止条款,要求员工即使离职,一定期间内也不能跳槽到竞争对手阵营,以免同志变成敌人,营业机密外泄,但限制太严,恐怕会影响专业人士就业机会。
劳动部指出,去年在劳基法中增列竞业禁止条款,规定劳工因为不从事竞业行为而受损失,原雇主应合理补偿,补偿不包括劳工在职期间受领的给付,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间不能超过营业秘密或技术资讯的生命周期,且最长不得逾2年。
此外,竞业禁止的区域也应以原雇主实际营业区域或职业活动范围为限,例如在桃园开补习班,却禁止员工离职后到高雄的补习班工作,或是禁止在桃园卖炸鸡排,都不合法。
新修订的劳基法施行细则中也规定,补偿金额应该要足以维持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间劳工生活所需,且应参酌劳工被禁止的期间、区域、职业活动范围及就业对象范畴所受的损失,每月补偿金额不低于离职时平均每月工资的50%,并约定离职后是一次领或按月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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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劳动部最近被骂惨了,帮忙补充正能量。不过惯老板们会不会照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