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如何清除夏流之辈

楼主: o5486 (8686)   2016-09-29 10:13:28
很多人包括我都想将夏流之辈清除于校园之外.但是....
1. 用[工作小组]成立来究责,夏流之辈不痛不痒,
因为早定位成心理辅导或学术研究用途. (更甚者,可能性平会也授权.)
见教育部性别平等教育法法条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
第 24 条
学校或主管机关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应告知当事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张之权益及各种救济途径,或转介至相关机构处理,
必要时,应提供心理辅导、保护措施或其他协助;对检举人有受侵害之虞
者,并应提供必要之保护措施或其他协助。
前项心理辅导、保护措施或其他协助,学校或主管机关得委请医师、心理
师、社会工作师或律师等专业人员为之。
2.夏流强调[工作小组]没有调查仅做心理辅导,
因为他们知道调查部分应交由性平会处理.
第 21 条
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应立即依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通报
外,并应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
十四小时。
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不得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
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证据。
学校或主管机关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应将该事件交由
所设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处理。
3.心理系做心理辅导工作,却发生朱文控诉夏河蟹动作.这就得朝夏企图[
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者]着手.
第 36 条之1
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定疑似校园性侵害
事件之通报规定,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
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者,应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职。
学校或主管机关对违反前项规定之人员,应依法告发。
作者: zingy (zingy)   2016-09-29 10:14:00
夏女邪教,包庇恶狼,鼓励性侵。
作者: fedona (Solanin)   2016-09-29 10:34:00
good
作者: pastor1982   2016-09-29 10:40:00
睁眼说瞎话,都自出调查报告还说只是辅导,恶心
作者: MartinLK (XD)   2016-09-29 11:10:00
夏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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