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子不是有
门口张贴 内有恶犬
小偷闯空门,结果当场被咬死
屋主判赔
这就是台湾的法律
※ 引述《PVZVT (花开花落)》之铭言:
: 好奇问一下
: 如果有个屋主,在房屋内做陷阱
: 比如红外线感应自动枪等,在上锁的门后,如果非正常外力进入,没有解除就会扫射
: 那小偷自己偷跑进来,结果被射死了
: 屋主有罪吗?
: ※ 引述《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之铭言:
: : 法律这种东西,就是解释的问题而已,在这个案例中,
: : 也不是完全没有解释成正当防卫的空间,网络上也不是
: : 没有赞同的见解,例如http://goo.gl/Ap8qxc(国家政
: : 策基金会的网页,不喜勿点)。
: : 一、是否存在防卫情状之判断,有不同见解:
: : (一)甲说:以事后的客观判断。
: : (二)乙说:应从行为时的观点来判断,亦即一般人如立
: : 于行为人之立场观察,是否会认为有侵害的存在。
: : (三)所谓一般人之观察,实际上,就是法官自己依自己
: : 的生活经验所为之判断,所以,才会常常有判决见
: : 决不同的情形。
: : (四)基此,若采乙说,本案中,小偷已进入家中行窃,
: : 且在时间急迫、在场之妻已怀孕的情况之下,故应
: : 采较宽松之判断。应认在小偷为了防免逮捕,随时
: : 都有可能为强暴胁迫行为(由窃盗升级为准强盗)
: : ,依一般人的观察,应会认为有侵害妻子生命权、
: : 健康权的情况存在,故应认有防卫情状存在。
: : →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如果采甲说的见解,才有可能
: : 认为有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情形。在小偷已进入家
: : 中行窃,难认小偷会乖乖束手就缚,一般人难以判
: : 断小偷会采取何手段防免逮捕,故以事后的判断,
: : 认为防卫情状不存在,对屋主实属过苛。
: : 二、防卫行为-依比例原则判断:
: : (一)适合性:屋主的压制行为为排除对妻子生命权、身
: : 体权之侵害之有效手段。
: : (二)必要性:指有多数防卫手段存在时,应选择损害最
: : 小之手段,但不必考虑不可靠、对于防卫者仍有风
: : 险的防卫手段,原则上不必先采回避之手段;压制
: : 应认为系最小侵害之手段,在小偷的体力、技能(
: : 例如是否曾习武)、是否携带凶器的情况下,一般
: : 人都不能判断会不会有(http://goo.gl/LFsEr4,
: : 连鹿都懂的演戏,人不会演?电影、电视剧坏人假
: : 装投降,嗣机反扑的情节都没看过?),从而,在
: : 如此急迫的情形下,要求屋主随时判断小偷的情况
: : ,并要求屋主改采放松力道等对于妻子仍有风险的
: : 手段,实属过苛。
: : (三)衡平性(利益衡量原则):原则上并不考虑,除非
: : 保全利益与造成的损害处于绝对失衡的情况,本件
: : 屋主要保全的是妻子的生命、健康法益,与小偷的
: : 生命法益,并没有绝对失衡的问题。
: : (四)从而,屋主的防卫行为应属适当且必要。
: : 三、防卫故意:本件屋主有防卫故意,应无争议,否则也
: : 不会用防卫过当去判决了。
: : 四、从而,本件没有防卫过当,应属正当防卫而无罪。
: : 不过,我以及其他认同的乡民都不是有权解释机关,律师
: : 提出是正当防卫的论据,一定也比我上面随便写的更加严
: : 谨,就是他运气不好,碰到不采的法院,很难说,他碰到
: : 别的法官,也一定会被判是防卫过当。
: : 而且,这种事实认定的问题,本来就有可能有不同的解释
: : ,批评“批评法院判决的人”就是法盲,也是太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