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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从山难国赔看登山安全》订自治条例 恐事权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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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滨铨、谢介裕/专题报导
南投县政府制定登山活动管理自治条例,盼借此
规范山友、降低山难、遏止滥用搜救资源,惟台湾山
域峰峦绵延,条例仅针对从南投入山,若从外地进入
根本无法管,加上入山入园申请管制权责都属中央单
位,投保登山综合险人数下限也未解套,不仅凸显台
湾登山管理“事权不一”沉疴,也暴露适法范围缺陷
,如何在入山阶段落实管理,防堵冒险登山,是政府
更应设法解决的问题。
区域管理 峰峦绵延难规范
南投县登山自治条例全数十七条,条例制定之初
,即与率先推出登山自治条例的台中市政府研议,让
两县、市规范、罚则能一致,其精神与内容也都雷同
,盼以“区域治理”概念规范山域活动。
只是全国仅二县市投入,对照台湾峰峰相连的山
域现况,所谓“区域”联合,充其量也只是“地方”
条例而已。
虽该条例对于南投山域活动有管辖权,但若山友
从外地入山,却在南投发生事故,抑或从南投进入“
爬黑山”,面临危险时再取巧前往外地山域求援,是
否将比照开罚或从严认定,恐有待厘清。
管制权责 中央单位未下放
另外,条例中规定进入管制山域都应投保登山综
合险,但以现行未达五人无法投保的情况下,相关法
令又显得相互牴触,未来送交中央审核,金管会势必
得设法解套。
尤其,现阶段不论入山或入园,申请管制权分属
营建署、警政署、林务局等中央单位,该条例无法从
源头管理,正如县长林明溱所言,条例是要凸显登山
管理“事权不一”的老问题。
入山管理 全国适用待制定
玉管处认为,条例对违规者须自付搜救费用,可
望对不负责任的山友达到警惕作用;南投县消防局则
说,开罚、索赔并非立法本意,而是管理的手段,最
终仍盼民众能建立正确登山观念与避险意识。
综观而言,登山自治条例并非万灵丹且有其侷限
,中央政府是否应拿出魄力,制定全国适用的管理办
法,而非地方政府为求自保而制定条例,最终流于各
自为政的乱象,重要的是如何落实入山管理,确实检
核装备、资格,以及技能操作,才有助减少山难,避
免浪费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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