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bcs (觉★青年冒险盖)
2016-08-17 03:27:28首先来看看刑法这三条罚则,本次事件陈皓扬虽被痛殴几拳,但不造成重伤害吧?
刑法第 277 条 (普通伤害罪)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条 (重伤罪)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79 条 (义愤伤害罪)
当场激于义愤犯前二条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但致人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后看此则新闻
http://news.tvbs.com.tw/life/544965
律师王志超:“义愤伤害罪指的是,因为被害人不正义的行为,
客观上一般人无法忍受,而当场实施的伤害行为。”
报导中指出通常是当事人的行为,基于社会公义道德所构成的伤害罪,就叫做义愤伤害罪
像丈夫看到妻子被调戏,或家长看到小孩被凌虐,进而动手打伤人都可以引用义愤伤害,
大陆就曾发生过小三大闹婚礼,小三、元配都穿着新娘礼服,两个人为了抢老公,
在喜宴场合大打出手,只要公理不容,义愤当然在所难免。
然后2016年1月7日的新闻
台北地检署上午首次以被告身分传讯陈皓扬到案,陈坦承一时情绪失控才虐猫,
想向饲主及爱猫人士道歉,未来也愿意接受检方安排他服义务劳务等惩罚,讯后请回
但此次陈皓扬辩称:
“因为有心理上的毛病,会控制不住自己有杀猫的冲动,刚好看到大橘子,就犯案了。”
分明意图将犯行归咎于精神疾病从中获得减刑轻判甚至脱罪?
而前次当时地检署也是用说谎辩称自己遭主动攻击而义愤杀猫,希望从宽处份
请保回国在澳门疑似又虐杀猫,回台后又犯下斑斑虐杀案,足见无视于司法教训
而连续犯案还意图脱罪的陈皓扬足够造成社会上一般人无法接受,公理不容的事实吧?
打人民众应也可主张陈皓扬出庭后,在无摄录画面下以藐视、挑衅的动作或话语引起公愤
应以义愤伤害罪从轻处分甚至不起诉吧?
求键盘法律大师们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