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名教授遭公共汽车撞死 目击者:他闯红灯

楼主: purplvampire (阿修雷)   2016-07-29 13:19:22
※ 引述《KEI1130 (遗忘的日子)》之铭言:
: 名教授遭公共汽车撞死 目击者:他闯红灯
: 2016年07月29日12:44
: 美国加州大学圣克鲁兹分校(UC Santa Cruz,UCSC)心理学暨生物心理学系知名教授布
: 里吉曼(Bruce Bridgeman),本月初来台湾预定在10日到台北医学大学演说,不料10日
: 上午布里吉曼独自从饭店走外出散步时,在仁爱路上遭公共汽车撞倒身亡,享寿71岁,据悉,
: 检警相验调查并访谈目击者后,有人证称事发时布里吉曼闯红灯,因此检方初步研判布里
: 吉曼闯红灯才遭公共汽车撞死。至于公共汽车司机有无过失,仍待需进一步厘清。
: UCSC于25日发布声明悼念布里吉曼,布里吉曼拥有史丹福大学博士学位, 1973年就进入
: UCSC任教,“极为睿智、幽默,富有探求智识的好奇心、教学认真、待人温和有礼”。他
: 身后留有妻子、两个女儿及外孙子女。UCSC将于10月举行纪念布里吉曼的仪式。(吴珮如
: 、吕志明/台北报导)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729/917970/
摘录自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网站
http://www.dot.gov.taipei/ct.asp?xItem=1070048&ctNode=25164&mp=117001
1. 我们常常说车辆要礼让行人,行人也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或嬉戏,可否让民
众具体了解交通法令上的规定?
  行人在道路上是最弱势的,其通行安全应予保障与维护,相关法令道路交通管理处罚
条例第44、48 条及道安规则第103 条已明文规定车辆于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转弯时,均应
暂停礼让行人优先通行。
  首先告诉大家,法令保障行人在行穿线上有绝对的优先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44 条:“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
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以及同条例第48 条:“汽车驾驶
人转弯时,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
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3 条略以:“汽车行近未设行车管制号志
之行人穿越道前,应减速慢行…。汽车行经未划设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
道路时,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志指示,均应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由上揭条文
显示礼让行人的观念于法有据。另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3 条:“行人应在划设之人行道
行走,在未划设人行道之道路,应靠边行走,并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戏或坐
、卧、蹲、立,阻碍交通。”
  我们建议驾驶朋友如看到行人通过,应在行穿线外停等行人通过,并在行人通过后有
一定安全距离后再驶离,使民众不感受到威胁为原则。在没有行穿线、行车号志灯以及交
通指挥人员的路口,车辆也要礼让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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