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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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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前出养无效…争产55年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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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2:38 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台北报导
宋老先生一九六一年死亡,夫妻在一九二二年时曾将幼女出养给离婚的杨姓女子,但十七
年后杨妇过世,女儿又由宋姓夫妻监护。两外孙女主张“宋是我们外公”,宋老先生的十
七名继承人对她们提继承权不存在诉讼;士林地院认为日本昭和时代才允台湾女子独立收
养子女,杨妇收养不成立,两孙女有继承权。
宋老先生死亡五十五年,遗产继承登记迄今悬而未决,一审判两名外孙女应继分为六分之
一,但本件仍可上诉。十七名原告中,仅三人姓宋。
宋姓夫妻一九二一年产下一名女婴,隔年即出养给甫离婚的杨姓女子。宋五十五年前过世
,拥有财产继承权的十八名儿孙中,有十七人提告,他们认为因台湾光复后,户籍资料未
将日据时期的出养纪录加载,以至于户政机关无法认定幼女与杨妇间收养关系存在,害他
们至今无法分财产。
当年被“出养”的女儿与养母生活了十七年,杨妇和娘家人相继过世,她又被接回宋家,
和亲生父母团圆。但她的亲生手足则指妹妹祭拜的是“杨氏祖先牌位”,她不是宋家人。
两名何姓外孙女表示,从小就听妈妈说并没有杨家家产的继承权,日子过得苦,会祭拜杨
家的祖先牌位其实是受人之托,因杨家没有男丁,女辈也都出嫁,她只好帮忙“保管”;
如今妈妈也已往生。
士林地院依据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认定日据时期昭和元年(一九二六年)后才有独身成年妇
女单独收养的习惯,宋姓夫妻在大正十一年出养女儿,依当时习惯法杨妇并无收养能力,
收养“自始无效”。法官指出,若原告们认为杨妇当时具有收养能力,应提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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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tory/7321/1835431
5.备注:
法律真的该修改 要在一定期限内将案件完结 不然像这种旷日废时的案件 台湾还有一大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