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royo (Arroyo)》之铭言:
: 3. 然后是“加热器是否应属医疗器材”:依药事法第13条,“本法所称医疗器材,系用
: 于诊断、治疗、减轻、直接预防人类疾病、调节生育,或足以影响人类身体结构及机能,
: 且非以药理、免疫或代谢方法作用于人体,以达成其主要功能之仪器、器械、用具、物质
: 、软件、体外试剂及其相关物品。”既然有牙医说“树脂在加热到人体温度之后,填补的
: 效果密合度会比较好,补完之后会造成的敏感有机会减少”,那么“降低牙齿敏感”应属
: 前述定义中的“减轻或预防人类疾病、或足以影响人类身体结构及机能”,加热器是以加
: 热树脂来降低牙齿敏感的机会,就我来看,符合前述定义中的医疗器材。但若医学上并不
: 认定牙齿敏感是一种疾病或机能,那便有其他讨论空间。另外,同样仅是加热性质的输血
: /输液加温器亦属需核可的医疗器材,所以我认为树脂加热器属于功能类似的器材,也应
: 该要核可才是。
: 4. 另外有看到其他医师提出质疑,若用隔水加热树脂,那是不是也该管?我认为这算是
: 法律上的漏洞,因为隔水加热并不是“医疗器材”或是“医疗仪器”,无法可管。但加热
: 器就不同,它是一个实际的机器,应该要有标准、合格的检验机制,以供大家遵循,否则
: 哪天出了意外,是不是又会遭骂使用此物品“于法无据”、“政府失职没在管”呢?另外
: 针对加热器,树脂加热的过程是否会释出有害物?加热到几度合适?机器能否自动控温?
: …等等其他疑虑。我认为这些应需正式的科学理论或是研究,然后依据结果做出符合要
: 求的加温器,经由审核通过方可使用,这样可让大众没有疑虑,也才是完整正确的流程。
: 当然过去用隔水加热管不到,但若要用机器,便应这样做才正确。
问题就是在这里
如果政府觉得树酯加热器应该要被规范,把规范拿出来阿
没有规范前,有些行为本来就是在医生专业判断下的行为
不然社会花这么大成本养一个专业医生做什么?
包含你解释法条的方式在内,我叫他“扩大解释”
现在就是政府没事爱用“扩大解释”这招
“减轻或预防人类疾病、或足以影响人类身体结构及机能”
所以树酯算,用来加热器的也扩大解释算,用来让加热器运作的电算不算?
那医生如果放一个枕头,用来减轻你的疼痛,这样算影响到你身体机能了吧?
那输入枕头会不会也违法?
台湾扩大解释法令的情况太多了
包含我以前讲的电子烟也是,明明跟香菸是完全不相关的东西
直接扩大解释说这东西有"菸品形状"
甚至扩大解释烟油也是"菸品形状",明明内容物就是甘油跟丙二醇
分开来进口贩卖没事,混在一起就变"菸品形状",我拿来用酒精灯加热当烟雾剂行不行?
我的意思是
政府要管理ok,把规范设出来,明确一点,有逻辑一点
否则人民做事动辄得咎
今天加热树酯不行,那把树酯放在冰箱里
哪天用冰箱也被告
如果政府真认为树酯加热器需要规范
拜托把规范拿出来
而不是不想管,懒得管好又爱管就通通陷人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