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大陆外交部: 台湾不能有驻美国“大使”

楼主: ewayne (ec)   2016-05-26 14:32:02
※ 引述《Anjou (小洁我爱妳)》之铭言:
: 这点不用中国说
: 美国也会出来说的
: 因为台美并没有正式邦交 台美之间没有正式邦交那来的大使
: 美国在台湾的只有代表 美国在台协会
: 同样的台湾在美国也是只有代表
: 使用大使这个词就算中国不纠正 美国也会出来纠正的
: 崩溃是没用的
: 因为台美关系就这样
http://www.mofa.gov.tw/mobile/News_Content.aspx?s=0C1210DB07CA759B
外交部针对本(8)月31日媒体报导我驻无邦交国家代表对内改称“大使”事,特澄清说

针对本(8)月31日媒体报导我驻无邦交国家代表对内改称“大使”事,外交部澄清说明
如下:
一、驻外人员对外职称不变,不致引发驻在国质疑:
外交部为解决目前派驻邦交国使领馆及无邦交国代表处、办事处人员职称复杂且不一致之
问题,并配合组织改造进程,于订定“驻外机构组织通则”时提出简并职称之构想,期盼
未来不需特别区分派驻地点,均使用大使、公使、参事、一二三等秘书等正式外交官衔,
以办理驻外人员之任免迁调、铨叙等人事作业。
驻外大使或代表在外都代表中华民国,不论是称为“大使”或“代表”,对内都是我国派
在当地之“大使”,代表我国行使职权。实务上,驻外人员派驻非邦交国时,外交部仍将
考量各国实际情形,因地制宜核定适当名义对外,例如派驻无邦交国之“大使”,仍以“
代表”名义对外洽公或与驻在国接触。对驻在国来说,我派驻当地之代表官员仍以“代表
”之职称对外联系,不致引起驻在国质疑,也不会影响对外工作之运行。
二、“驻外机构组织通则”经多次公开讨论,绝非悄悄修改:

驻外机构组织通则”系经行政院组织改造推动小组及其工作分组邀集各派员驻外机关多次
讨论后,于100年1月27日行政院院会通过送请立法院审议,经立法院朝野协商获致共识,
于本(101)年1月20日三读通过,并于2月3日由总统明令公布,期间经过多次公开讨论及
会商,媒体所谓“政府今年2月悄悄修改‘驻外机构组织通则’”并非事实。
三、“副参事”系国际通用之外交职衔:
“副参事”职称系参考美国派驻菲律宾及西班牙派驻英国大使馆之例订定,系国际通用之
外交职衔,并非我国新创设之驻外人员职称。囿于目前驻外大使馆未编列简任第11职等职
务,导致驻外简任一等秘书升迁序列出现断层,因此外交部考量国内外职务列等之一致性
,拟参考上述英美等国之例增设“副参事”职务,使该职务与国内“专门委员”职务列等
相同,解决职等跳空之问题。至行政专员仅系外交部初步规划,尚待行政院正式核定,并
非如报载由外交部片面决定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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