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rs0803 (Jimmy)》之铭言:
: 本鲁家前面为8米市府道路,为私人建地,既成道路(市府未征收)
: 近日实施污水下水道工程
给你看台北的范例( 高雄也一样 )
一、有关计划道路(既成道路)未征收前,路面能否进行维修或铺设柏油相关工程?是否需
要地主同意?
二、有关计划道路(既成道路)未征收前,关于施作地面下以下工程如卫工管的主管部分是
否需地主同意才能施作?当少数地主的同意与否,影响到数百位住户的权益市府能否强制进
行?
三、计划道路(既成道路)地下权使用需地主同意,系根据哪些法规?
本会致台北市议会意见
一、有关计划道路(既成道路)未征收前,路面能否进行维修或铺设柏油相关工程?是否需
要地主同意?
按台北市市区道路管理规则第十七条及第十四条分别规定:“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对辖区道路
以及道路内之共同管道,应负责经常养护,以保持各项设施之完整,遇有灾害或意外毁损,
应迅速检修,以维畅通。”“既成道路,土地所有人不得违反供公众通行之目的而为使用,
道路主管机关并得为必要之改善或养护。”故依上开规定,即便是既成道路,道路之主管机
关亦有改善及养护义务。惟 贵议员来函并未叙明为何种既成道路,故未可一概而论:例如
为封闭式社区内之道路仅供特定人使用,并有管制出入之情形,因非供公众使用,行政机关
应不得使用国家资源维护其与公益无涉之私人财产,亦即并无维护义务;反之,通常道路主
管机关均应本职权于加以管理维护。又既成道路已有公用地役关系,应无须得土地所有权人
之同意,即可进行道路养护工程,并予叙明。(请参照本会编印,台北市法令解释及咨询意
见汇编2003,第二八四页以下、第二九一页以下)。
未征收之道路用地你只有地下权,但除非你下面有地下室,不然他挖水沟不需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