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thony13015 (nothingonyou)》之铭言:
: 那想问 如果说
: 我已经在门口贴出告示说
: 家里设有机关 有死亡可能性 请自爱
: 那小偷如果还是执意进去
: 最后被机关弄死
: 一样有罪吗
: 我已经先告知了 这样可以吗?
如果不是小偷,
而是你朋友进来你家不小心踩到陷阱被弄死了,
你的问题会更大。
本来想找刑总举的案例写,但一时找不到。
google到一个法学考题,满类似这状况。
贰、正当防卫
甲为防止偷车贼,于车库上方设置机关,如有人偷车误触机关则石头将落下。某日,小偷
乙果然上门偷车,被石头落下砸中一眼失明。请问甲是否要对乙失明的结果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附近玩球的丙,为捡球误触机关致自己失明,答案是否不同?【101司法四等法院
书记官、法警、执达员、监所管理员】
一、破题解析
正当防卫果然是传统老梗,前半部分在于测验同学对于防卫情状与防卫行为之判断标准,
后半部分是大家最爱的误想防卫,得分关键在于版面编排。
二、拟答
甲于车库上方设置机关,致石头落下砸中小偷一眼失明之行为成立刑法第278条第1项重伤
既遂罪,惟可依刑法第23条但书防卫过当,得减轻或免除其刑。理由分析如下:
按刑法第278条第1项规定:“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按刑
法第10条第4项第1款规定:“称重伤者,谓下列伤害:一、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
视能。”客观上,如题所示,甲之行为造成小偷一眼失明符合刑法第10条第4项第1款重伤
定义,主观上,甲对于该行为造成乙受重伤之结果应有未必故意,故构成要件该当。
违法性部分,依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
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可知阻却违法之正当防卫要件为
客观上需有现在不法侵害存在,主观上需有防卫意思,行为不过当,本案争点在于甲设置
该机关时,该侵害并未发生,是否符合现在性,但管见以为该设置发挥作用时,确实有现
在不法侵害存在,又主观上有防卫意思,关于防卫行为部分,甲为了保全其财产法益,而
牺牲他人重大身体法益(设置该机关系对他人身体造成重要侵害),系属过当,故甲无法
主张阻却违法之正当防卫,仅在罪责部分,主张刑法第23条但书防卫过当,得减轻或免除
其刑。
如果是附近玩球的丙,为捡球误触机关致自己失明,则此时甲之行为成立刑法第278条第1
项重伤既遂罪,理由分析如下:
构成要件部分,该行为如前所述,该当刑法第278条第1项重伤既遂罪,违法性部分,如前
所述,可知阻却违法之正当防卫要件为客观上需有现在不法侵害存在,主观上需有防卫意
思,行为不过当。本案中,附近玩球的丙,为捡球误触机关,并无现在不法侵害存在,惟
主观上甲系为防止他人禁入车库窃盗,有防卫意思,此情况学说称此为“误想防卫”或“
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对此学说处理分析如下:
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理论:
此理论主张,负面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将容许构成要件错误视为构成要件错误,阻却构成要
件故意。盖其于犯罪论体系上采取“二阶理论”,犯罪之成立仅有不法及罪责两要素,不
法之判断包括构成要件要素及阻却违法事由整体综合判断,亦即,构成要件要素系积极正
面之不法要件;无正当防卫则系负面之不法要件,换言之,构成要件故意认知范围,除了
构成犯罪客观事实之认识外,还包括对于无阻却违法事由之认识,因此有关违法性阻却事
由前提事实之错误,即误认消极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之存在时,与误认积极构成要件要素事
实之存在时相同,皆属于构成要件事实错误,而阻却构成要件的故意。
严格责任理论:
严格责任论认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和禁止错误相同,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并无误认,
不阻却构成要件故意,但因行为人误认为其正当防卫为合法之行为,欠缺不法意识,此理
论认为阻却违法事由不排除构成要件该当性及违法性。仅得依该错误系可避免或不可避免
,决定是否阻却或减轻责任对于阻却违法事由的误认,不排除构成要件故意,只可能排除
违法性的意识(不法意识),所以若该错误无法避免,则由于不存在?不法意识可能性?而
阻却罪责;反之,若该错误有避免可能,则有?不法意识可能性?而成立故意犯。
限制责任理论:
限制责任论认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并非构成要件错误,因其于构成要件该当之认识并无
错误。其亦非欠缺不法意识,不法意识之欠缺系对于阻却违法事由之法律评价面发生错误
(法律错误),但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系对阻却违法事由之前提事实发生错误(事实错误)
,两者性质并不相同,故亦非禁止错误。而容许构成要件错误虽非构成要件错误,但其和
构成要件错误之结构相似,皆系于事实之认知面上发生错误,两者结构类似,故应类推构
成要件错误,阻却构成要件故意。
限制法效果理论(限缩法律效果之罪责理论):
依此理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既非?构成要件错误?,亦非?禁止错误?,而是一种独立的
错误类型。盖行为人已有构成要件故意,且因客观上并无防卫情状,不能阻却违法,所以
不法已经完全该当,在理论上不可能反推回去阻却构成要件故意,仅可能于罪责层次上,
阻却故意责任,因而在法律效果上,此种误认行为,如同过失犯罪加以处理。换言之,这
种错误,不影响行为型态之故意,只影响罪责形态的故意,因此不成立故意犯。至于过失
罪责型态则不受影响,行为人仍可能是其疏于注意情形而成立过失犯。
管见以为严格责任论为可采,故其仍构成刑法第278条第1项重伤既遂罪,仅得依该错误系
可避免或不可避免,决定是否阻却或减轻责任对于阻却违法事由的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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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小偷还可能引用防卫过当得减轻其刑。
但一样是会被判有罪。
但如果是致使无犯意也不知情之第三人误触,
那一样是会以重伤或是过失致死论,而且无法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