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家里设机关让小偷中招死掉,会违法吗?

楼主: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0 13:54:38
※ 引述《anthony13015 (nothingonyou)》之铭言:
: 那想问 如果说
: 我已经在门口贴出告示说
: 家里设有机关 有死亡可能性 请自爱
: 那小偷如果还是执意进去
: 最后被机关弄死
: 一样有罪吗
: 我已经先告知了 这样可以吗?
如果不是小偷,
而是你朋友进来你家不小心踩到陷阱被弄死了,
你的问题会更大。
本来想找刑总举的案例写,但一时找不到。
google到一个法学考题,满类似这状况。
贰、正当防卫
甲为防止偷车贼,于车库上方设置机关,如有人偷车误触机关则石头将落下。某日,小偷
乙果然上门偷车,被石头落下砸中一眼失明。请问甲是否要对乙失明的结果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附近玩球的丙,为捡球误触机关致自己失明,答案是否不同?【101司法四等法院
书记官、法警、执达员、监所管理员】
一、破题解析
正当防卫果然是传统老梗,前半部分在于测验同学对于防卫情状与防卫行为之判断标准,
后半部分是大家最爱的误想防卫,得分关键在于版面编排。
二、拟答
甲于车库上方设置机关,致石头落下砸中小偷一眼失明之行为成立刑法第278条第1项重伤
既遂罪,惟可依刑法第23条但书防卫过当,得减轻或免除其刑。理由分析如下:
按刑法第278条第1项规定:“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按刑
法第10条第4项第1款规定:“称重伤者,谓下列伤害:一、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
视能。”客观上,如题所示,甲之行为造成小偷一眼失明符合刑法第10条第4项第1款重伤
定义,主观上,甲对于该行为造成乙受重伤之结果应有未必故意,故构成要件该当。
违法性部分,依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
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可知阻却违法之正当防卫要件为
客观上需有现在不法侵害存在,主观上需有防卫意思,行为不过当,本案争点在于甲设置
该机关时,该侵害并未发生,是否符合现在性,但管见以为该设置发挥作用时,确实有现
在不法侵害存在,又主观上有防卫意思,关于防卫行为部分,甲为了保全其财产法益,而
牺牲他人重大身体法益(设置该机关系对他人身体造成重要侵害),系属过当,故甲无法
主张阻却违法之正当防卫,仅在罪责部分,主张刑法第23条但书防卫过当,得减轻或免除
其刑。
如果是附近玩球的丙,为捡球误触机关致自己失明,则此时甲之行为成立刑法第278条第1
项重伤既遂罪,理由分析如下:
构成要件部分,该行为如前所述,该当刑法第278条第1项重伤既遂罪,违法性部分,如前
所述,可知阻却违法之正当防卫要件为客观上需有现在不法侵害存在,主观上需有防卫意
思,行为不过当。本案中,附近玩球的丙,为捡球误触机关,并无现在不法侵害存在,惟
主观上甲系为防止他人禁入车库窃盗,有防卫意思,此情况学说称此为“误想防卫”或“
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对此学说处理分析如下:
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理论:
此理论主张,负面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将容许构成要件错误视为构成要件错误,阻却构成要
件故意。盖其于犯罪论体系上采取“二阶理论”,犯罪之成立仅有不法及罪责两要素,不
法之判断包括构成要件要素及阻却违法事由整体综合判断,亦即,构成要件要素系积极正
面之不法要件;无正当防卫则系负面之不法要件,换言之,构成要件故意认知范围,除了
构成犯罪客观事实之认识外,还包括对于无阻却违法事由之认识,因此有关违法性阻却事
由前提事实之错误,即误认消极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之存在时,与误认积极构成要件要素事
实之存在时相同,皆属于构成要件事实错误,而阻却构成要件的故意。
严格责任理论:
严格责任论认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和禁止错误相同,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并无误认,
不阻却构成要件故意,但因行为人误认为其正当防卫为合法之行为,欠缺不法意识,此理
论认为阻却违法事由不排除构成要件该当性及违法性。仅得依该错误系可避免或不可避免
,决定是否阻却或减轻责任对于阻却违法事由的误认,不排除构成要件故意,只可能排除
违法性的意识(不法意识),所以若该错误无法避免,则由于不存在?不法意识可能性?而
阻却罪责;反之,若该错误有避免可能,则有?不法意识可能性?而成立故意犯。
限制责任理论:
限制责任论认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并非构成要件错误,因其于构成要件该当之认识并无
错误。其亦非欠缺不法意识,不法意识之欠缺系对于阻却违法事由之法律评价面发生错误
(法律错误),但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系对阻却违法事由之前提事实发生错误(事实错误)
,两者性质并不相同,故亦非禁止错误。而容许构成要件错误虽非构成要件错误,但其和
构成要件错误之结构相似,皆系于事实之认知面上发生错误,两者结构类似,故应类推构
成要件错误,阻却构成要件故意。
限制法效果理论(限缩法律效果之罪责理论):
依此理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既非?构成要件错误?,亦非?禁止错误?,而是一种独立的
错误类型。盖行为人已有构成要件故意,且因客观上并无防卫情状,不能阻却违法,所以
不法已经完全该当,在理论上不可能反推回去阻却构成要件故意,仅可能于罪责层次上,
阻却故意责任,因而在法律效果上,此种误认行为,如同过失犯罪加以处理。换言之,这
种错误,不影响行为型态之故意,只影响罪责形态的故意,因此不成立故意犯。至于过失
罪责型态则不受影响,行为人仍可能是其疏于注意情形而成立过失犯。
管见以为严格责任论为可采,故其仍构成刑法第278条第1项重伤既遂罪,仅得依该错误系
可避免或不可避免,决定是否阻却或减轻责任对于阻却违法事由的误认。
==
如果是小偷还可能引用防卫过当得减轻其刑。
但一样是会被判有罪。
但如果是致使无犯意也不知情之第三人误触,
那一样是会以重伤或是过失致死论,而且无法减刑。
作者: Sanjixxx (香吉士xxx)   2016-05-20 13:55:00
把入侵者弄昏倒
作者: hsunting2000 (穿着长靴的猫咪)   2016-05-20 13:56:00
如果门口写内有恶犬还是有人进来给狗咬 违法吗
作者: DeathTemp (邦迪亚的小金鱼)   2016-05-20 13:56:00
SOD我看很多了,我知道一楼接下来的剧情是什么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开阔八方无碍)   2016-05-20 14:04:00
你对乙(小偷)的结论和内文不合啊...仍然可能无罪啊...
楼主: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0 14:05:00
我只是举一个类似的例子。而且在台湾不可能完全无罪好吗如果你是设的陷阱伤害力是你知道会致人于死的,就有预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开阔八方无碍)   2016-05-20 14:06:00
仅在罪责部分,主张刑法第23条但书防卫过当,得减轻或
楼主: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0 14:06:00
期心理,表示会伤害到人。那就看是伤害到谁,然后事实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开阔八方无碍)   2016-05-20 14:07:00
免除其刑。←这个是你自己举的内文的结论,结果你自己
楼主: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0 14:07:00
认定,看如何去判决。
楼主: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0 14:09:00
台湾那来的堡垒原则?还有堡垒原则不是入侵者死的帝王条款好吗?真以为堡垒原则就是可以杀人无罪啊?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开阔八方无碍)   2016-05-20 14:09:00
只是民事会斟酌补偿...算了,争这个没用,又不是法官...
楼主: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0 14:10:00
请去搞懂堡垒原则的精神与要件好吗?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开阔八方无碍)   2016-05-20 14:10:00
法官心证有堡垒原则就有,你是第一天看判例?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开阔八方无碍)   2016-05-20 14:18:00
正当防卫讲的是“必要性”,但这个必要性本身在判例上上就是浮动的,依法官心证来判定,当必要性拉到最低时,本身就是堡垒原则的概念...有太多矛盾判例的产生...看这篇吧:http://www.npf.org.tw/2/15261 懒得争...
作者: sleeplesser (向往蔚蓝之海的企鹅冬冬)   2016-05-20 14:20:00
疴,但实务有采限制罪责论的判决,然后林老圣经是采限制法效论…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开阔八方无碍)   2016-05-20 14:22:00
当被害人在反击时还要考虑加害人的感受,自我绑手绑脚时,这部刑法恐怕就已经失去其值得信赖的价值了...很喜欢文章里的这句话...但法匠应该是不在乎...
楼主: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0 14:25:00
法律不符自已需求,就叫不值得信赖???颇呵XDD
作者: sweettooth (sweettooth)   2016-05-20 14:40:00
所以意思是任何自保行为都不可以有?只能任由犯罪者为所欲为?他可以弄死你,你不可以不小心弄死他?
楼主: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0 15:01:00
楼上怎么得来的不能自保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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